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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规管不良营商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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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华明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最近发表的调查结果显示,两个大型连锁超级市场(超市)集团往往先把部分货品的价格大幅提高才大事宣传该等货品减价出售,以营造货品价格十分优惠的错觉,但当中某些货品的优惠价格其实比提高价格前还要高,这种先加后减的手法有误导消费者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有否措施和政策对付零售商以上述不诚实的手法经营;香港海关是否有权对有关零售商采取跟进行动;以及政府会否向消委会增拨资源,以加强监察超市货品的价格;

(二) 会否透过提供租金优惠等政策,支援社会企业及非牟利机构营办日用品合作社,以打破大型超市寡头垄断的局面;及

(三) 长远而言,会否仿效英国和澳大利亚,立法禁止零售商以不诚实的宣传手法误导消费者?

答覆:

主席:

(一) 现时,《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禁止货品的供应商在营商过程中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虚假、具误导性或不完整的资料,以及作虚假标记或错误陈述,包括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标价。至於定价策略,则属供应商的商业决定。

  去年年中,政府已向消委会增拨资源,进行三项价格调查计划,包括「每周精明格价」、「网上格价一览通」及「每日街市行情」,旨在增加价格的透明度,促进市场资讯的流通,协助消费者作出更精明的选择。

(二) 政府一直积极推动非牟利机构发展。在租用场地方面,香港房屋委员会辖下可供作社会福利用途的非住宅单位,一向以优惠租金租予合资格的非牟利机构,俾能为屋恏居民提供直接的福利服务。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亦根据与房委会订立的契诺,在其辖下商场内以优惠租金将若干楼面面积租予合资格的非牟利机构营办福利服务设施。此外,政府亦会考虑把空置的政府物业,以象征式租金租予合资格的非牟利机构。这些机构有权自行决定所提供的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是否营办合作社),惟有关服务必须符合该机构的服务宗旨和方向,以及其享有租金优惠的条件,而附近居民亦不反对其服务。

  政府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目的是为弱势社群创造就业机会,以达致共融、自力更新及推广关怀文化等社会政策目标。由於社会企业必须财政自给,政府现阶段没有计划给予此等企业租金优惠。

(三) 消委会早前曾就规管不良营商手法提交报告,其中有就商业宣传提出建议。我们原则上赞同应加强规管不良营商手法。不过,消委会的建议十分复杂,我们现正小心详细研究。



2009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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