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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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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五月十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1,000元。

  启铭有限公司经营创设计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2,000元。

  美浚轩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一月至六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9,000元。

  另外,积金局代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港币21,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保健堂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7,398.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与讼人诚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则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57.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36元及122元。



2009年5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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