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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五月七日)在出席「调解为先」承诺书简介招待会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律政司司长:首先多谢各位传媒朋友出席「调解为先」承诺书的简介会,刚才我发言时已提及,今次是一个很重要的开步,就是邀请商业机构和团体签署「调解为先」承诺书,最重要就是告诉大家,他们愿意先进行调解,在问题不能解决时,才诉诸法庭,希望今天这么多人的参与,能促使更多其他机构参与,以至市民社会对调解更有信心。刚才大家看到,我们已有很多的介绍。让我再重覆指出,除了其他司法机构和各专业本身,包括律师业、调解工作者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现在在律政司辖下有专责小组全面推广调解,我们有三个专责小组,其一负责公众教育和宣传,特别是如何令市民大众更认识调解,这需要很多功夫,今日的活动亦是这个专责小组的其中一项工作。第二个(工作小组)是(负责)评审资格和培训。调解在香港尚比较新,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有很多不同的层次和范畴,如何保证调解服务提供者的水平,也需我们下功夫,所以我们有一个负责资格评审和培训的专责小组。最后,第三个专责小组负责规管架构,考虑在长远发展调解时,是否需要在法例上订下框架,这涉及很多问题,包括调解工作的保密、程序、协议上一定的保障等,是否需要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这都是我们要研究的。
刚才我也说过,现在我们工作涵盖的具体事项有社区调解,不是指商业方面,而是涉及市民大众较多面对的问题,如多层楼宇在管理上出现的问题,或婚姻方面需调解的问题,这便是所谓社区性调解。在推广方面,我们正在地区上物色一些适当的调解场地,为愿意帮忙的调解服务提供者提供场地,另外在法律学院会研究加强大学里有关调解的教导和训练,虽然不能训练调解员,但我们认为需要加强在这方面的认识。除此之外,亦有学本朋辈训练、调解员行为守则和机制。我们正在制定守则,涵盖性的,希望凡是从事调解的人都能接纳这个基本原则和要求,我们正进行最后敲定,希望很快便能谘询大家及落实。除此之外,持续的训练和评审等亦是我们正考虑的事项。
调解工作小组,包括其辖下的三个专责小组,会在今年年底完成工作报告,并希望在明年初向公众谘询,以确立一个作为全港发展调解的重要基础。我亦希望传媒朋友可把发展调解的信息推广出去,令市民大众对这方面更了解。
记者:司长,会否一下子需要更多调解员?是否有足够调解员?你估计需要多少调解员?可否具体讲讲在地区上物色地方...是否指社区中心或是什么地方?
律政司司长:调解员并非限於律师,在律师方面已加紧训练。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加强调解的成份,调解服务实务指示会在明年一月一日实行,律师一定要对调解熟悉才可提供这方面的服务,所以两个律师会和律政司的律师已积极接受培训,争取在这方面的资格承认,希望在全面推广时会有足够的调解员,所以我们现正积极推动。刚才第二个问题关於社区调解的场地,你们说得对,我们正在物色社区中心,已与两个区议会──湾仔区议会和油尖旺区议会──进行先导计划,用两个社区中心,一个是梁显利社区中心,另一个是礼顿山(社区会堂),让我们定期租借一些时段,利用社区中心提供调解服务。为配合先导计划,香港两个主要调解服务提供者──香港调解会和香港和解中心──均有会员愿意提供免费服务。当然,调解不是免费,但在推动和先导计划下他们愿意提供免费服务,让市民大众认识,而两个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当中有愿意提供免费服务的律师亦会考虑,一致推动调解,让市民多认识。
记者:这两个中心什么时候才开始?为什么选择这两个中心?
律政司司长:我们跟很多地区联络,由於区议会认同这方面的需要,所以落实「先导计划」。公众教育及宣传小组会公布有关细节。如我今日所说,我们还有一个网站和其他资讯渠道,细节落实后很快便会向大家公布。
记者:...培训的调解员的大概人数多少?
律政司司长:我没有具体的人数,但这工作一直在进行。英国和澳洲有一些很著名、专门、取得国际认可的调解员资格的机构,我知道香港有很多人到英国和澳洲受训,但这毕竟都较远和昂贵。我知道有关机构已与这些培训机构在港举办训练课程,两个律师会亦已开办多过一次的培训课程。我相信很多律师、大律师及其他人士已在接受训练,成为调解员。
记者:你说需要谘询,还有什么问题需要谘询公众?可否解释一下?
律政司司长:首先,在第一个层次,公众教育及宣传,当然这不怎么需要谘询,主要是令市民明白调解是什么,在法律教育的层次上,是否需要多做什么?这不是我们单一可以决定。在商业方面,如何更加有效在全社会和商界推广调解,需要市民大众多提供意见。另外是评审资格及培训,可能有较多事项需要谘询,如行为守则,应有那些基本要求、水平、训练、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内容、需否有保险、保密情况如何?这些较细节的问题,无论是服务提供者和公众都可能有不同意见。再进一步,将来审核和管理应如何?现在的律师,有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对律师的行为有很具体的规管、要求,如在执行上有什么出错,他们可以跟进。长远来说,应如何规管调解员?要谘询的是需不需要立法?规管架构如何?我们会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不是全部国家有立法,例如美国没有立法,有些的地方则有,这需要大量的研究工作,我们完成后,便会提出建议向大家谘询。现在很多人已开始对调解有认识和经验,可以在谘询过程中提出更踏实的建议。
记者:调解员的数目是否最少要数千才足够?
律政司司长:我们难以确定要多少人才算足够,这要视乎调解工作的需求而定,假若我们的推动是成功的话,加上司法改革所引致的服务需求对调解的工作量有所提高时,业界会迅速作出回应。现时已有很多人士可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有关训练可能并非要读一年书那么久,就一般训练课程而言,只需一两个星期的密集式培训,是很浓缩的训练课程,如有需要的话,相信服务的提供不会是一个困难。
记者:在签署承诺的机构方面,你们有否一个目标数目?
律政司司长:我们并没有一个最高限额,只希望越来越多,我们希望互相促成,像滚雪球一样,在你们手上的名单可显示,我们在短短一个月内,便找到很多大公司、大机构认同「调解为先」,当中实在不少大机构,希望他们的认同能互相影向和推介,希望大家将这个文化推广,并在思维上有改变。
大家不会再对它有保留,怀疑自己是否示弱,是否马马虎虎以求和解?完全不是这回事,这其实是一个很专业和在国际上受认可的一个发展和趋势。怎样加深各阶层对此加深认识,使他们有信心使用调解,我们的互相推介是很重要的。
刚才保险业的代表已讲述一些具体的例子,让大家认识到这是可行的,能达致心中所想的,大家便会有信心推介。
记者:假若有机构签署了承诺书,但又不先采用调解处理某些纠纷,而是先进行法庭程序,你们是否有规限呢?
律政司司长:这不是一份法律文件,若说有公司不调解而去打官司,我们便要追究,我们相信事情不是这样的。大家都是本着对调解的信心和推介而作出的承诺,希望互为影向,这是自愿性质的承诺,并非看作一份法律文件来签署。
完
2009年5月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1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