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一○至一一年度卖旗日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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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团体拟於二○一○年四月至二○一一年三月期间举办卖旗日,可於本年五月六日至六月五日期间向社会福利署(社署)递交申请。
为了让更多机构有机会进行卖旗筹款,社署将二○一○至一一年度的其中三十天卖旗日指定为分区卖旗日,供三间机构在同一时间分别在香港岛、九龙及新界卖旗,而全港卖旗日的数目为三十一天。
社署发言人今日(五月六日)表示,申请机构必须是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及在获豁免缴税后最少具备三年的过往慈善活动记录,申请机构须参阅详载於「二○一○至一一年度卖旗日申请须知」的审核申请资格的准则。
他说:「卖旗日的申请将由奖券基金谘询委员会审核,考虑因素包括机构的信誉、管理能力;目前提供服务的性质、价值和标准;财政需要及举办卖旗日的能力等。」
卖旗日申请表格及申请须知可从社署网页(http://www.swd.gov.hk)下载,或於本年五月六日至六月五日期间到社署奖券基金计划组索取,地址是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二四八号三十六楼三六○一至○二室。
申请机构须在本年六月五日下午六时或之前,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文件一并交回上述地址。逾期申请,概不受理。
发言人补充说:「申请机构约可於今年十月获通知其申请结果。」
查询请电二八三二 四三一八或传真至二八三八 零四四一或电邮eolf2@swd.gov.hk
完
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