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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辩论《2009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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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辩论《2009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09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强积金制度自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实施以来,为香港的就业人士提供一个退休储蓄的重要途径。截至本年三月底,所累积的总资产达2,177亿元,有助加强市民未来的退休保障。积金局和政府会不时检讨强积金制度的运作,以确保切合市民的需要。

  今次条例草案的目的,旨在加强雇员管控其强积金投资,以及促进更大的市场竞争。条例草案建议,雇员可以每年最少一次,将他在现职受雇期间已作出的雇员强制性供款产生所得的累算权益,一笔过转移至他自选的另一强积金计划内。

  建议若获得落实,雇员便可从更多的强积金服务提供者、强积金计划及基金中作出选择,投资他们已作出的强制性供款。整体而言,大约会有六成的强积金权益可在受托人之间自由调动。

  积金局和政府在制订建议的适用范围时,已特别考虑到有关措施应该尽量简单,以避免繁琐的程序,及减少在执行上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理解有议员和团体,希望措施可扩阔至包括转移雇主部分的供款,或由雇员选择开立供款帐户的受托人,但有关建议会严重影响现时法例下容许的长期服务金和遣散费抵销安排的执行,亦可能会令到积金局追查欠款个案和执法工作更困难。综合考虑各持分者的意见后,我们认为现时条例草案的建议比较切实可行。政府当局已於去年十二月,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介绍有关立法建议,并获支持提交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亦会对《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以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作出其他相关修订。当中包括把「保留帐户」的名称改为「个人帐户」,以加强雇员对於拥有其强积金帐户的意识。考虑到日后这些帐户亦可持有雇员现职受雇工作的累算权益,条例草案会适度扩大「个人帐户」的定义,亦会要求积金局设立纪录册,让雇员可查明他们拥有的个人帐户的相关受托人名称。

  主席,条例草案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强雇员管控其强积金投资。建议已充分考虑和平衡不同持分者的意见,以务实方法完善强积金制度。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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