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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浩园安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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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在浩园土葬的殉职公务员,其骸骨须在安葬六年后捡掘,重新安放在园内的永久瓮盎葬位,或于火化后安放在灵灰安置所的壁龛。然而,在执行最后职务时因英勇行为而殉职的公务员却可在浩园永久土葬。最近有纪律部队人员向本人反映,他们认为此安排把殉职公务员标签为英勇和非英勇殉职两类,而且六年捡掘骸骨的安排不单对死者不尊重,更令其亲人勾起伤心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截至今年四月底,浩园一百一十个土葬葬位当中,已占用的有多少个;

(二)既然当局现时已订明公务员安葬于浩园的条件(即在执行职务期间受伤,非因本身蓄意的严重错失而受伤,又或因职务性质受伤,以致死亡),当局为何仍然区别对待英勇殉职的公务员及其他同属殉职的公务员;

(三)现时,把骸骨于安葬六年后捡掘并迁葬所涉的费用是由政府负责支付,还是由有关的家属支付;及

(四)会否考虑取消区别对待的政策,并准许所有殉职公务员在浩园永久土葬;若会,何时实施;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浩园」是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在和合石公众坟场划出的一幅墓地,用以安葬殉职公务员,园内设有土葬葬位、金塔葬位及放置灵灰的壁龛。

  公务员在实际执行职务期间受伤,而且并非由于本身蓄意的严重错失所引起而导致死亡,即属「殉职」。经有关部门首长确认该员因公殉职,而其家属亦提出要求,该殉职公务员可安葬于「浩园」。

  由于可供土葬土地有限,自一九七六年起,所有位于公众坟场的土葬葬位都须受六年捡掘骸骨政策规限。「浩园」是和合石公众坟场的一部份,园内的土葬葬位均受到六年捡掘骸骨政策规限,意即在土葬满六年后,殉职公务员骸骨即须捡掘及迁葬。迁葬地点可选择在园内的永久金塔葬位,或于火化后安放在园内壁龛。二○○○年九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修订了应用于「浩园」六年捡掘骸骨的政策,批准那些在执行最后职务时因为英勇过人的行为而殉职的公务员在园内得以永久土葬,而「英勇过人的行为」被定义为获得行政长官追授英勇勋章的行为。至于那些因为英勇过人的行为而丧生或遇害并获追授英勇勋章的市民,则可永久土葬于在和合石公众坟场特别划出的另一幅墓地,名为「景仰园」。

  现就有关问题综合答覆如下:

  截至今年四月底,「浩园」的110个土葬葬位当中,已占用的有28个,其中15个属永久土葬;

  根据法律意见,准许所有因公殉职公务员在公众坟塲永久土葬,而不将同等安排应用于所有因公殉职的非公务员,可能构成歧视,并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和《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当局于平衡过本港的土葬政策及土葬土地的短缺、有关国际公约及人权法案的条文,及在执行最后职务时因英勇过人的行为而殉职的公务员家属的感受后,决定只有因「英勇过人的行为」而殉职的公务员,才可在「浩园」获得永久土葬。当局无意修改现行政策;及

  现时政府会向殉职公务员的家属发放实报实销的殓葬补助金,上限为55,500元。若于六年后骸骨须捡掘及迁葬,有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支付。如有需要,死者生前所属部门可按家属的要求提供协助,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



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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