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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长者日间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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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政府早前回应本人的质询时表示,有支援长者在社区安老,而有长期护理需要的长者,只要有足够的社区照顾及支援,亦可留在家中安老而无需入住安老院舍;不过,本人获悉,在2008-2009财政年度,各长者日间护理中心(中心)的服务使用率已达110%,但政府却没有向该等中心提供足够的拨款,亦没有协助该类中心增加活动空间,以纾缓挤迫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按区议会分区分别列出现正轮候中心服务的人数和平均轮候时间;政府会否在政府网站公布该等资料,让公众知悉;若会,将於何时进行;若否,原因为何,是否有不可公开的秘密;

(二) 有否定期评估现时每区的中心的数目是否足以应付需求;若有,评估由谁负责和所采用的准则为何、每隔多久进行一次评估、有否纪录评估的结果;若评估结果显示中心的数目不足,政府为何没有增拨足够的资源予以改善;若没有评估,原因为何,有否检讨是否有行政失当的情况;

(三) 未来3年,政府会否将数十间已停办的小学及中学的校舍拨供非政府机构开办中心之用,并全数资助有关的改建工程及营运费用;若会,将於何时落实;若否,原因为何;

(四) 现时及过去10年的每一年的中心服务使用者当中,患有痴呆症及身体达到严重受损程度的长者的人数及该数字占服务名额的百分比分别为何;在2008-2009年度,分别是哪十间中心有最多的该两类服务使用者;政府会否设立专为患有痴呆症的长者提供服务的中心;若会,将於何时设立;若否,原因为何;

(五) 现时政府规定每间中心的护士、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及起居照顾员的人手与服务名额的比例为何;政府会否立即增拨款项,以改善该等人手比例;以及会否藉简化中心设施明细表的内容,以减轻社会工作者的沉重工作量;若会,将於何时进行;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 现时为各中心投购的保险有否包括超额多收的长者;若有,他们是否得到全面的保障;若否,有关风险是否由政府全面承担;以及有否评估各中心现时的挤迫情况有否违反《消防条例》(第95章);若评估为有违反,如何解决?

答覆:

主席:

  「居家安老」是大部分长者的心愿。现时,政府提供一系列的资助社区照顾服务(包括到户形式的家居照顾服务及以中心为本的长者日间护理服务),以协助有长期护理需要的长者继续留在他们熟悉的社区中安老。

  在长者日间护理服务方面,长者往往会因应本身的情况和需要,选择接受全时间或部分时间的服务。因此,社会福利署(社署)将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的登记服务使用者比率(即提问中所指的服务使用率)订於100%以上,平均为110%,以鼓励日间护理中心善用资源为更多长者提供服务。根据二○○八年十二月的统计资料,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的平均每日使用率约为90%。现时约有2895名长者使用日间护理服务。

  就梁国雄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 现时,社署安老服务统一评估办事处负责统筹所有为长者提供的资助社区照顾服务(包括日间护理服务)的申请、评估及服务编配。截至二○○九年三月底,共有1044名长者正在轮候资助长者日间护理服务,轮候时间各区不同,大部分地区的轮候时间为10个月以下,平均轮候时间约为7.6 个月。

  长者日间护理服务的轮候时间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变化,例如个别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因自然流失而腾出的服务名额,同一区内轮候服务的长者人数,以及申请人指定选择某所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等,都会直接影响轮候时间。基於上述种种因素,各区的轮候人数及时间常有大幅度变动。

(二) 劳工及福利局和社署不时会评估长者对资助日间护理服务的需求,并一直投放资源增加长者日间护理服务的供应。我们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各地区上现有的服务名额、轮候服务的长者人数、资源的分配及能否找到合适选址等。

  事实上,政府近年不断投放更多资源在长者日间护理服务上,以协助长者「居家安老」。在二○○七/○八至二○○八/○九年度间,我们在观塘、元朗、东区、深水桋、沙田、屯门及葵青各区,合共增加了259个长者日间护理服务名额,把总名额增加至2234个,增幅达13%。另外,社署会在二○○九/一○年度透过调配内部资源,进一步增加80个长者日间护理服务名额,使名额总数增至2314个,这些新增名额将会在荃湾、南区、深水桋及大埔区内提供;并会由现在至二○一一/一二年度,透过两间附设於合约安老院舍的长者日间护理单位,额外提供40个服务名额。此外,社署亦已在6个发展项目预留地方兴建附设於合约安老院舍的长者日间护理单位,以期进一步提供合共120个服务名额。

(三) 社署会继续积极在全港各区物色合适的选址设立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包括研究改建已停办的中小学校舍,并同时探讨现有长者日间护理中心进行原址扩充的可行性,以服务更多有需要的长者。但必须指出的是,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的选址因素有别於一般社区设施。由於服务使用者均为体弱长者,为方便他们进出,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均应设於楼宇的地下或较低楼层。如设於较低楼层,亦不应距离地面超过24米,而且应有升降机直达。如能就近空地或游乐场,则更为理想。另外,社署对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的面积及设施等亦有既定的要求,所以并不是所有已停办的中小学校舍均可改建为长者日间护理中心。

(四) 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的服务对象为身体机能中度或严重受损的长者,包括有认知能力问题(例如患有痴呆症)的长者。截至二○○九年三月底,全港有2895人使用长者日间护理服务,其中有234人在接受统一评估时被评定为身体机能严重受损,占长者日间护理服务使用人数约8%。社署并没有独立统计个别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内身体机能严重受损或患痴呆症的长者数目。

  在照顾痴呆症长者方面,社署在一九九九至二○○二年间曾推行一项为期三年的「痴呆症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及安老院舍设立痴呆症护理单位试验计划」,并委托顾问就试验计划的成效进行评估和就服务的长远运作模式提出建议。顾问报告认为,痴呆症长者与其他有特别护理需要的体弱长者一样,应以综合模式为他们提供一系列和持续的服务,以照顾他们在不同阶段的护理需要。为使痴呆症服务更能与主流服务融合,社署於二○○三年邀请各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和「痴呆症长者日间护理中心试验计划」的营办者,参与原址扩充计划。在原址扩充计划下,社署额外增拨资源,以增加服务名额和提高各中心照顾痴呆症长者的能力。

  社署在过往几年亦推出了多项改善措施,为痴呆症长者及其照顾者提供更佳的支援。这些措施包括增加照顾痴呆症长者的人手、设备及物资,例如防游走系统、多元感观治疗设施等;并在所有长者日间护理中心提供日间暂托服务,以纾缓护老者的压力。

  现时各区的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均会为体弱长者(包括痴呆症患者)提供服务,政府暂没有计划增设专为痴呆症长者而设的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

(五) 在整笔拨款资助机制下,非政府机构可因应实际的服务需要,灵活调配整笔拨款款项,聘请合适的员工提供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的服务。而附设於合约安老院舍的日间护理单位的营办者亦可灵活调配合约款额聘请合适的员工提供服务。

  社署亦已就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制定设施明细表。设施明细表因应服务使用者及员工就工作、空间和地方的需要,列出单位所需的面积及装备。  

(六) 非政府机构或经营合约服务的营办者在整个服务或合约期内,须购买公众法律责任、雇员补偿,以及就其合约内容或营办者认为有需要的项目购买任何其他保险;有关保单须保持有效,以及在有效期届满后续保。

  非政府机构或营办者有责任向承保人提供足够及准确的资料,以及遵守各份保单上的条款及条件。

  各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的处所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条例,营办者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职员和服务使用者身处於安全的环境,提供和有效地保养所有消防设备及其他必需的安全设备,让职员和服务使用者认识紧急事故应变程序,并定期进行火警演习。

  正如第(五)部份的答覆所述,社署已就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制定设施明细表。如中心或单位面积低於社署所定的标准,在资源许可和具备合适地方的情况下,社署会考虑重置有关单位。



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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