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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唐英年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接获市民就执达主任执行法庭命令的事宜作出的投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执达主任尝试执行法庭命令的次数及成功率;以及不成功的个案所涉及的原因为何;
(二) 政府会否考虑当执达主任执行法庭命令不成功时,减免向债权人收取的费用,以提高他们使用有关服务的意欲;及
(三) 去年有否研究是否需要赋予执达主任更大的权力,以提高他们执行法庭命令的成功率?
答覆:
主席:
政府已就质询谘询司法机构,并收到以下资料及回应:
(一) 司法机构重点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强制执行未获履行的判决是判定债权人的责任。倘若判定债务人未能全数缴付或完全没有缴付款项,判定债权人便可选择强制执行判决。由於判定债权人有责任强制执行判决,如他决定执行判决,他便须承担执行的费用。执达主任办事处的职责是按照判定债权人的指示执行法庭判决。
现将执达主任过去三年尝试执行各类法庭命令的次数及其结果分别列述如下:
2006 2007 2008
尝试执 成功率 尝试执 成功率 尝试执 成功率
行命令 行命令 行命令
次数 次数 次数
财物扣押令 6 261 40% 5 495 40% 5 528 36%
扣押债务人 9 001 13% 9 794 9% 9 370 12%
财产令状、
裁判官手令
及其他命令
管有令状 9 216 92% 7 991 93% 7 378 93%
就财物扣押令及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而言,只有在有关处所内所存放的货物和实产价值足以使执达主任进行扣押行动,或是判定债务人即场清还欠款或到执达主任办事处付款,是项执行法庭命令的行动才会被界定为成功。假如判定债务人身无分文,或在有关处所内所留下的货物和实产又毫无价值或它们的价值不足以抵销行动的支出,又或是判定债务人不知所踪,是项行动便会被视为不成功。故此,执行成功与否其实取决於很多非执达主任办事处所能控制和在其职责范围以外的因素,包括债务人是否有足够经济能力偿还债项等。
(二) 正如上文(一)段指出,判定债权人有责任强制执行判决。如他决定执行判决,他便须承担执行的费用。判定债权人须缴付一笔按金,以支付执达主任交通费及雇用护卫员所需的服务费(以确保执行法庭判决后所扣押的货物和实产得以妥为保管)。若成功执行法庭命令,而判定债务人所偿还的金额,或出售扣押的货物和实产所得的收入足以支付这些开支,债权人便可讨回该等开支。倘若尝试执行法庭命令未能成功,债权人仍需缴付所有已支付的交通费。至於护卫员费用,执达主任办事处则会按护卫员半天收费率收费,而按金余额亦会退还债权人。
(三) 执达主任的权力来自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38A条。条文规定执达主任须按照法院规则完成交付羁押的命令,并送达兼执行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文件。妨碍执达主任执行职责可构成藐视法庭罪,可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或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处监禁两年。
正如上文指出,执行命令成功与否其实取决於很多非执达主任办事处所能控制和在其职责范围以外的因素,例如在执行地点所发现属於判定债务人的物品是否有足够价值等。因此,司法机构并不认为执行法庭命令的成功率能从增加执达主任的权力而获得改善,去年司法机构亦没有就此进行研究。
完
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