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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政府物业外墙广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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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宝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位于政府物业外墙并由政府产业署管理的指定广告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在截至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的一年内从出租该等广告位获得的总收入为何;及

(二) 现有此等广告位的总数及总面积为何;而当中:

(i) 在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未获承租达十二个月或以上的广告位的总数及总面积为何;及

(ii) 在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个别面积在30平方米或以上及未获承租达三年或以上的广告位分别所在的位置,以及未获承租的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四部分,我们的答覆如下:

(一) 在二○○八至二○○九财政年度,位于政府物业外墙上并由政府产业署出租作商业广告用途的广告位总收入约为1,900万元。

(二) 截至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政府产业署辖下位于政府物业外墙上可供出租作商业广告用途的广告位共有8个。该等广告位的总展示面积约为4,800平方米。

(i)及(ii) 政府产业署辖下位于政府物业外墙上可供出租作商业广告用途的广告位在二○○八至二○○九财政年度均全数被租出及使用。



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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