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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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四月三十日)代49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3名雇主追讨约139,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四名与讼人,包括万士达投资有限公司经营万停车
设备及顾问公司、建立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李伟明及朱德明前经营伟德工程公司及石敏贤前经营天秤会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35,910元、30,771.13元、17,646.33元及2,203.7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九名与讼人,包括灵宝场推广有限公司、呜颜科技有限公司、车宝来汽车护理有限公司、置富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有声气、忠信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景福酒家、开发海鲜有限公司、万宜航运物流有限公司、单何九经营合德栏及林日基前经营浩大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24,187.66元、9,966.59元、7,241.6元、4,029.37元、3,708.67元、3,117.41元、300.1元、300元及217.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246元、159元、268元、140元、121元、166元、81元、135元、90元、145元、96元、109元及119元。
完
2009年4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