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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外籍家庭佣工续约申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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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吴霭仪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近日,有一名副局长被揭发在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要求他就其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继续留港工作申请提交经济状况证明时,只提交了他的官职名片,而入境处随后亦批准了有关申请。此事引起公众极度关注该名官员的操守及入境处处理该宗申请的手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外佣雇主是否必须向入境处提交经济状况证明,入境处才会批准其外佣的继续留港工作申请;如否,理由是什么,以及入境处会循何种途径核实有关雇主的经济状况符合申请资格;及

(二) 入境处会否接纳外佣雇主只以其名片作为经济状况证明;如果会,入境处如何核实名片所载关於雇主的资料?

答覆:

主席:

  外籍家庭佣工如在合约期届满后与雇主续约,必须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提出申请。入境处在审批申请时,一般要求雇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经有关驻港领事馆公证作实的雇佣合约(如该领事馆有此要求的话)、雇主的住址证明及雇主的经济能力证明等。在某些情况下,入境处高级入境事务主任或以上职级的职员,经详细考虑个别申请可供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补充资料,同时亦确定申请已能满足审批的各项基本要求后,可酌情豁免某一项文件规定。

  我必须指出,入境处行使酌情权的前提是,申请人必须令入境处信纳,有关申请已经符合所有基本要求,包括雇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履行雇佣合约。

  我不会评论个别个案内容,亦不想代替入境处,指明何谓可接纳的证明文件或补充资料。刚才我这句说话有议员有一些误解。其实我的意思,是指入境处的同事运用酌情权时,会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那一些资料是可以令他相信申请人已经满足了有关的要求。而我相信,入境处不会单凭雇主的名片,便简单决定雇主的经济能力或其他条件,是否已能满足审批的基本要求。正如我刚才解释,获赋权的高级职员,必须详细考虑每宗申请的情况和可供提交的所有资料,才会适当地运用酌情权,作出最终决定。



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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