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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食物及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8年公众
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2008年公众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第2及第3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於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我会就各项修订握要地说明一下。
首先,我们会在《条例草案》内加入新的第78B(2A)条,详细列出食环署署长在断定是否有合理理由作出第78B条命令时,可考虑的因素。
我们亦建议修订《条例草案》内新加入的第78B(3)条,规定食环署署长作出的命令必须清楚列明作出命令的原因,及引致食环署署长作出命令的主要因素。
《条例草案》内新加入的第78D(3)条为并非行使管理职能的雇员订立一个免责辩护。考虑过法案委员会委员对是否「行使管理职能」一词所提出的意见后,我们建议修订第78D(3)条,为那些在所处的岗位并非可作出或影响有关决定的雇员提供免责辩护。
此外,我们亦就《条例草案》内的上诉及赔偿机制提出了以下修订。首先,我们会修订第78G条,把向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期限,由原来的14天,加长至28天。
我们亦建议修订第78H条,使受第78B条命令约束的人士,如想申请补偿,可直接向法庭申请补偿,而无须事先寻求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我们同时建议修订第78H条下有关补偿款额的条文。
我们亦建议修订第78J条,加入有关主事人及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任何作为另一人的代理人并获授权的人所作出的作为,须视为该另一人亦是该代理人所作出的。如有法律程序提起,而该人证明他已作出一切应有的努力以防止代理人作出有关作为,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此外,为了向业界和公众提供实务指引,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加入有关第78K条及第78L条有关发出实务守则的新条文。
我们亦藉此机会,就《修订条例草案》作出轻微技术性修订。
法案委员会已就以上的修订作出详细的讨论,亦同意有关的修订。
我希望各位委员支持这些修正案。多谢主席。
完
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