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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恢复二读公众卫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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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0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200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赋予政府所需的法定权力,更有效地处理食物事故,并加强保障食物安全及公众卫生。《条例草案》是我们适时回应市民因「三聚氰胺」事件而表达期望进一步完善食物安全规管机制诉求的一项措施。

  《条例草案》给予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食环署署长)权力,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需要防止对公众卫生造成危险,或类似有公众卫生危险的情况下,以行政方式作出不同形式的命令,以保障公众卫生。

  条例草案在二○○八年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二读。法案委员会一共举行了10次会议,详细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我在此衷心感谢《200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李华明议员及其他委员,为条例草案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我亦非常感谢各有关团体在审议期间积极参与法案委员会的讨论,向我们提出他们的关注和建议。

  在考虑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后,我们会在稍后提出几项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主席,我希望藉此机会解释条例草案和我稍后提出的修正案几个主要的建议。

  《条例草案》赋予食环署署长权力,在有合理理由时作出第78B条命令,禁止输入食物;禁止供应食物;指示将食物收回;指示将任何食物查封、隔离、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禁止进行或限制关于食物的活动。在讨论这项条文时,部分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应该清楚订明食环署署长的权力及在何种情况下才会作出第78B条命令,让食物商可以知所适从。我们必须强调,《条例草案》的措施,纯粹是为了加强保障食物安全及公众卫生。食环署署长会谨慎运用权力,平衡保护公众卫生的需要和对食物商的影响。我亦希望强调,根据过往经验,食物商对于从市场回收怀疑有问题的食物,一直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亦期望食物商会维持社会责任的原则。食物商自愿暂停进口/供应或回收有问题的食物,始终最符合业界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而食环署署长亦会视乎情况,在作出第78B条命令前,先发出食物警报。如食物商自愿回收/停止供应或进口,食环署会视乎实际情况,考虑是否仍有需要作出第78B条命令。

  不过,在考虑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后,我们建议提出以下数项修订。

  首先,我们会在《条例草案》内加入新的第78B(2A)条。食环署署长在断定是否有合理理由作出第78B条命令时,可考虑适当及攸关该个案情况的因素。这些因素会在《条例草案》内列出,包括(但不限于)从有关食物的进口商或供应商取得的资料;从政府分析员(如政府化验师)取得的资料、报告或测试结果;从任何国际或任何地方的食物或卫生主管当局取得的资料;从政府分析员取得测试结果所需的时间;有关食物的危害特征和水平、食物的食用模式及一般公众和易受伤害组别人士接触有关食物的情况;任何关乎有关食物的法例规定;和关于危害的来源及范围的资料。

  我了解业界对政府化验师进行食物测试所需的时间表示关注。食物检测所需要的时间会因应测试的食品种类和项目有所不同。视乎测试的食物种类和测试物质(例如重金属、农药残留或细菌类等),实际检测需时由1至10个工作天不等,而最复杂的测试甚至可达致30天。政府化验师必定会尽其所能,尽快进行食物测试。如有关食物是关乎食环署署长作出的第78B条命令,政府化验师必定会优先处理有关化验项目,而食环署署长亦会尽快公布有关的化验结果,以保障公众卫生及减低对业界的影响。根据《条例草案》的规定,食环署署长作出第78B条命令的方式,与更改或撤销第78B条命令相同。如命令是向某类别人士或所有人作出,根据《条例草案》食环署署长必须在宪报刊登有关命令。而食环署署长因任何原因撤销该命令,亦必须在宪报刊登。

  此外,为了向业界和公众提供实务指引,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加入有关发出实务守则的新条文。任何人不会仅因没有遵守实务守则的条文,而被人循民事或刑事途径起诉。然而,如在法律程序中,法院信纳实务守则的条文攸关该法律程序中受争议的事宜的裁断,则该实务守则可获接纳为证据。刚才我提出食环署署长在决定是否有合理理由作出第78B条命令时可考虑的多项因素,除会列明在《条例草案》内,亦会一并在实务守则中清楚列出。

  我们亦接纳委员的意见,修订《条例草案》第78B(3)条,规定食环署署长作出的命令必须清楚列明引致食环署署长作出命令的主要因素。

  以上修订的目的是清晰列明食环署署长如何行使《条例草案》第78B条权力。我再次重申,食环署署长必会谨慎运用权力,在保障公众卫生及对食物商的影响两方面作出平衡。

  另一个法案委员会特别关注的问题,是《条例草案》内的补偿机制。

  《条例草案》原来的建议是,受食环署署长第78B条命令约束的人士,可向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若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更改或宣告命令无效,而法庭亦认为食环署署长在作出第78B条命令时没有合理理由及有关人士因命令而蒙受损失,该等人士可向法庭申索不超过食物在命令作出时的市值补偿。

  在考虑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后,我们就赔偿机制提出了以下修订。

  首先,我们接受委员的意见,认为应让受第78B条命令约束的人士有较多时间考虑提出上诉。因此,我们把向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期限,由原来的14天,加长至28天。

  此外,我们亦接纳委员的意见,受第78B条命令约束的人士,如想申请补偿,将无须事先寻求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然而,由于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的机制始终较法庭简单快捷,所需费用亦较少,我们相信有食物商会倾向先寻求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再考虑是否向法庭申请补偿。因此,我们会保留《条例草案》内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的上诉机制,让食物商可自行选择先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或直接向法庭申请补偿。

  就补偿额上限的问题,在听取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后,我们亦建议提出修订。如法庭信纳食环署署长在作出第78B条命令时没有合理理由,并判予补偿,有关补偿款额除包括食物的损失外,亦可包括因遵从第78B条命令的直接后果所引致的损失。就有关食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如该食物(i)已遭销毁或已以其他方式处置;(ii)不再适宜供人食用;或(iii)已贬值,在这情况下,补偿不得超过有关食物在该命令作出前的市值。而就因遵从命令而直接招致的费用或开支,则补偿不得超过有关费用或开支的实际款额。

  最后,我想谈谈《食物安全条例草案》。政府一直致力引入一条全面的《食物安全条例草案》,实施更有效的食物安全规管。建议的食物安全规管方法包括设立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强制登记制度;规定食物商须妥为保存食物进出纪录,藉以提高溯源能力;收紧食物进口管制措施;以及赋权政府以行政方式作出命令,禁止输入和供应及命令收回有问题食物。议员今天讨论的《条例草案》内所载有关第78B条命令的建议,原为《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的一部分。

  由于在二○○八年发生的三聚氰胺事故,公众广泛要求赋权政府,在公众卫生可能受到危害时,可即时禁止输入和供应有问题食物,以及命令回收。基于市民的关注,加上世界各地发生的食物事故越来越多,而且日益复杂,因此我们决定先行处理禁止输入、供应及回收食物等的问题。

  我们现正积极筹备《食物安全条例草案》,处理余下的建议,即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强制登记制度及规定食物商必须妥为保存食物进出纪录等问题。在公众谘询期间,我们注意到不同的食物行业在确保食物安全方面,各有其特定需要和营运模式。我们希望听取更多业界意见,务求令拟纳入《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的新食物安全管制方法顾及业界现时的营运模式。为了评估有关建议对业界,特别是中小企的影响,我们已委聘顾问就该条例草案进行营商环境影响评估。我们预计会在下一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食物安全条例草案》。

  主席,香港相当依赖进口食物,尤其是从内地输入的新鲜食物。由于食物业全球一体化,以致从世界各地输入的食物种类繁多,加上食物科技日新月异、资讯流通快速、生活水准提升及消费者期望提高等因素,使食物安全管理的工作日益困难及挑战重重。《200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的实施,让政府当局具有所需的法定权力,可以及时和有效地处理未来可能会发生的食物事故,保障市民的健康。我恳请各位议员投票支持通过本条例草案,以及政府提出的各项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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