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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迟付工资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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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警卫(香港)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合被判罚款五万一千元。

  个案中雇主公司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最迟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给十一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2009年4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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