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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规管固定流动网络互连费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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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讯管理局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公布,将如期於本年四月二十七日过渡期完结后,撤销以「流动网络付费」为本的固定流动网络互连费用(下称「互连费」)的规管指引。此后,互连费将按网络商间各自厘定的商业协议决定,毋须事前规管。

  电讯管理局发言人说:「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欣然得悉,部份网络商已就过渡期后的互连费达成商业协议或理解,确保他们能在确定的商业及规管环境营运。电讯局长表示,网络商毋须监管者介入,仍能达成商业协议是值得赞许的,也显示由市场厘定互连费是可行的。」

  发言人续称:「根据电讯管理局所得资料显示,就现时已达成的协议或理解,网络商均同意毋须就互连付费予对方,显示俗称『毋须拆帐』的模式较获接纳。」

  「电讯局长希望藉此机会,鼓励尚未达成协议的网络商加速商议,并尽早确立协议。电讯局长提醒网络商须遵守其责任,确保电讯网络互连及提供良好、有效及持续的服务。若网络有不能互连或服务受阻的风险,电讯局长将毫不犹豫运用其权力,确保网络维持互连及正常服务,维护公众利益。」

  背景

  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前,互连费由一项以「流动网络付费」为本的规管指引所规管,即流动网络商需缴付流动网络与固定网络之间的互连费用。

  经过广泛检讨及公众谘询后,电讯局长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宣布,决定撤销互连费规管指引,并订立两年过渡期,让流动网络商和固定网络商商议新的互连费安排。放宽规管互连费撤除不利固定及流动汇流发展的不对称规管,也与政府市场主导的政策一致。电讯局长曾多次清楚表明,除非情况有变,否则不会发出互连费的替代指引。

  本年一月十六日,电讯管理局发表谘询文件,收集业界对包含 「流动网络付费」指引的《有关网络互连及相关竞争事宜的电讯局长第七号声明(第二修订本)──「网络商与网络商之间互连收费原则」(固定网络商互连)》的建议修订内容的意见。电讯局长考虑收集得的意见后,於四月三日公布,撤销该文件中有关「流动网络付费」规管指引的内容,而《第七号声明(第三修订本)》将於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2009年4月26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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