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四月二十四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四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1,19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四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幸运楼酒家、香港金晖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景福轩海鲜酒家、佳怡投资有限公司经营新海鲜酒家及忠信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景福酒家,因分别拖欠其130名、218名、66名及36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441,258.25元、368,235.25元、300,110.40元及84,183.19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案件分别为930元。



2009年4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