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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2009年拨款条例草案》修正案总目122分目000(就「删除对投诉警察课的拨款」)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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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9年拨款条例草案》修正案总目122分目000(即香港警务处「运作开支-删除对投诉警察课的拨款」)的致辞全文:

主席:

  涂谨申议员就《2009年拨款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建议将总目122分目000(即香港警务处的「运作开支」分目)的开支预算削减5,041万元,以取消对警务处投诉警察课的拨款。当局认为这修正案会引起严重后果,我在此呼吁大家否决这修正案。

  在过去数年,立法会审议《拨款条例草案》时,涂谨申议员都提出相同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如获得通过,并不会改善现行的投诉警察制度;相反,投诉警察课由於缺乏经费将会无法继续处理市民对警队成员的投诉,而正进行的调查工作亦要停止。

  目前,投诉警察课专责处理和调查市民对警队成员的投诉。投诉警察课在运作上独立於其他警务单位,以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调查结果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警监会)监察及审视。

  刚才,有议员提到所谓「自己人查自己人」,好像涂议员说因为警方的团队精神,是一定会庇护被投诉者的,在这一点,我是不同意的。其实,这制度在过往这么多年来,我们觉得是行之有效的。刚才有议员提到,正正因为这个制度有缺陷,令我们的警队有许多滥权,在这一点,我亦不同意。如果大家市民用一个公平、公正的态度来看,我们的警队在过往十年为市民提供的服务,是不断进步的,而受市民支持的信任度,亦长期处於一个很高的水平。

  二○○八年七月获立法会通过并制定的《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监警会条例》),赋予现行的两层投诉警察制度法定基础,而现时的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将成为一个法定组织,并易名为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

  《监警会条例》订明监警会获赋予职能及权力,负责监察投诉警察课就针对警方的须汇报投诉进行的调查,监警会在审议投诉个案时,如对投诉警察课的调查有任何疑问,可以要求投诉警察课作进一步的解释或重新调查有关的投诉,甚至将个案连同监警会的建议提交行政长官。在《监警会条例》下,警方有法定责任遵从监警会的要求。此外,《监警会条例》赋权监警会成员和观察员,可自由选择在预先安排或未经预约的情况下,出席警方就须汇报投诉进行的所有会面,以及观察警方在调查须汇报投诉期间的证据收集工作。由此可见,《监警会条例》有助加强制衡机制,令监警会更有效地监察警方处理须汇报投诉的工作。

  在现时的投诉警察制度下,由投诉警察课负责调查投诉,提交报告予现时的警监会或日后的法定监警会负责监察审定,这安排公平恰当。该制度善用警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及对警务工作的深入了解,确保投诉得到专业和彻底的调查。当局已发出公告,指定二○○九年六月一日为《监警会条例》生效日期,让监警会正式以法定机构的模式运作。立法会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已完成审议有关公告。我们有信心,法定监警会成立后,将能更有效地确保公众对警队成员作出的投诉得到公正的处理。

  当局承诺,会继续确保法定监警会获得适当资源,以有效地履行其职能。我们同时亦必须确保警务处的投诉警察课继续获得拨款,维持有效运作。若涂议员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将会导致投诉警察课因缺乏经费而无法运作,等同於废除整个处理投诉警察制度,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亦明显有违公众利益。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政府,反对涂议员的修正案。



2009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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