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提交立法建议制订复制及分发罪行的数字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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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向立法会提交《2009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在《版权条例》下增订新附表,订明复制及分发罪行不适用的拟议数字界线范围,并把内联网分发豁除於罪行的适用范围外。条例草案将於星期五(四月二十四日)於宪报刊登。
政府於二○○七年六月就《版权条例》作出修订,在未获版权拥有人特许的情况下,任何人士如定期或频密地复制或分发书本、杂志、期刊或报章的侵权复制品供业务使用,而导致版权拥有人蒙受经济损失,即属犯罪。该条文须待订定有关的数字界线后才生效。
政府过去两年与有关持分者,包括代表主要报章和杂志出版商的香港复印授权协会,以及代表主要书籍和期刊出版商的香港版权影印授权协会经深入磋商后,拟备了条例草案中的数字界线。
拟议的数字界线如下:
(a)就报章、杂志及期刊(不包括学术期刊)而言,在任何十四天内,最高的数量为五百版载有版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的A4纸页面;及
(b)就书本和学术期刊而言,在任何一百八十天内,最高的零售总值为六千元。如为分发而复制或分发超过一本书本(或学术期刊)页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或学术期刊中整篇文章的侵权复制品,该书本(或学术期刊)或该篇文章的零售价值将计算在零售总值之内。
政府提醒业务最终使用者,如果他们在未取得合适特许的情况下复制或分发印刷作品,即使他们复制或分发的程度不超过相关的界线而无须负上刑责,但版权拥有人仍可循民事途径向其索偿。
完
2009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