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在牌照显示以外地方管理旅馆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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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被判罚款二千八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九月巡查荃湾街市街一大厦,在一间持牌旅馆对面的单位内,发现设有住宿设备的三间房间及遇见两名租客,该两名客人承认分别以日租及时租方式租用房间。
被告男子为旅馆牌照持牌人,他承认旅馆对面的单位属违例建筑,当中正在经营的无牌旅馆由他管理。根据牌照处的纪录,涉案处所在巡查当日并未获发有效豁免证明书或牌照,涉案男子在牌照显示的处所以外的地方管理旅馆,违反了《旅馆业条例》第21(3)(b)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在牌照显示的处所以外地方经营或管理旅馆属刑事罪行,该署并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以保障住客的安全。发言人呼吁市民向牌照处举报无牌旅馆,该处电话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9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