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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汽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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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秀兰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现时的汽车第三者风险保险单一般载有「酒后驾驶除外责任条款」,订明如保单持有人涉及酒后驾驶的交通意外并因而负上法律责任,保险人没有约定义务要就保单持有人为此蒙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而对其作出弥偿(或补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在涉及酒后驾驶的交通意外中受伤或死亡的第三者或他们的家属是否需透过法律程序以个人名义向肇事司机及车主追讨赔偿;若然,政府会向他们提供什么支援以协助他们追讨赔偿;在肇事司机及车主没有能力作出赔偿甚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该等受害人或家属会否获得合理赔偿;及

(二) 有否评估上述的除外责任条款有否违反交通意外中的第三者的利益应受到保障的原则;若有评估,结果为何;以及当局有否计划检讨和修订有关法例,以确保保险承保人在收取保费后会履行其责任,向交通意外中受伤或死亡的第三者或他们的家属作出赔偿;若没有计划检讨和修订法例,该等受害人或家属的索偿程序会否因交通意外涉及酒后驾驶而被延误,以及现行法例如何确保保险承保人向他们作出合理的赔偿?

答覆:

主席:

  根据《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4条所规定,任何人士在道路上使用或允许其他人使用车辆时,务必备有涵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汽车保险。该条例第10条及第12条亦已订明,驾车人士或车主一经被法庭裁定须对交通意外中的第三者的伤亡负上法律责任,则不论该受保人有否违反保单条款(包括酒后驾驶除外责任条款),保险公司仍须就第三者的伤亡偿付有关申索,故此受害人及其家属均不用向肇事司机及车主追讨赔偿。



2009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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