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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职业伤亡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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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骝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15条规定,雇主在知悉有工伤意外发生后必须在限期内向劳工处处长呈报;如意外导致雇员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三天或死亡,雇主须使用指定的表格2作出呈报。此外,工伤意外的伤者一般会前往公立医院接受诊治,而劳工处委任的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则负责评估他们所需病假及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劳工处处长每年接获雇主呈交的表格2的数目,并按在表格填报的损伤性质、身体的损伤部位、意外类别和引致受伤的媒介列出分项数字;

(二)是否知悉,就雇员及自雇人士分别而言,他们在过去五年,每年因在工伤意外中受伤而使用公立医院服务的详情(包括住院日数、出院及死亡人数、到急症室求诊的人次、专科门诊(临床服务)的求诊人次、普通科门诊的求诊人次、物理治疗服务的求诊人次、职业治疗(体能科及精神科)服务的求诊人次及放射性治疗服务的求诊人次),以及该等数字分别占有关总数的百分比;

(三)是否知悉,按医院管理局年报所载的单位成本计算,过去五年每年公立医院向工伤意外的伤者提供的服务成本总额为何;及

(四)过去五年,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每年分别为多少名工伤意外的雇员及自雇人士作出上述评估?

答覆:

主席:

(一)劳工处要待本年四月底才能提供二○○八年全年的详细职业伤亡个案统计数字,现时只能提供二○○八年首三季的数字,这期间的职业伤亡个案总数是32,056宗。至于二○○四至二○○七年的职业伤亡个案总数分别为44,025宗、44,267宗、46,937宗及43,979宗。二○○四至二○○七年及二○○八年首三季按「损伤性质」、「身体的损伤部位」、「意外类别」及「引致受伤的媒介」分析的职业意外分项数字分别详载于附件一至四。

(二)及(三)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就与工作有关的受伤所提供的服务的统计资料,以及有关服务的总成本载于附件五。不过,医管局并无有关工伤治疗的全面统计数字,亦无雇员及自雇人士的分类数字。此外,医管局亦没有就因工伤而引起的「普通科门诊的求诊人次」及「放射治疗诊所的求诊人次」作出统计。

(四)劳工处并没有为自雇人士提供雇员补偿评估;而在过去五年,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为工伤意外雇员作出雇员补偿评估的数字如下:

     2004   16,470
     2005   17,284
     2006   18,202
     2007   17,060
     2008   15,814



2009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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