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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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忠有限公司经营新福运海鲜火锅酒家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十七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六万七千五百元。
案中涉及七名职位为侍应、厨房员工及营业经理等的雇员。有关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七天后仍未能收到工资。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完
2009年4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0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