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屋业主非法让与物业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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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房屋委员会发出:
房屋署提醒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的业主,若果他们有意将物业让与他人,必须先行缴付补价。今年至今共有四宗个案共五名居屋业主,因为未缴付补价便将居屋单位让与他人,被成功控以违反《房屋条例》。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四月十日)表示:「最新的个案涉及一名居屋业主及一名买家,他们在二零零九年四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各被判罚六千元。」
案中业主在一九八七年购入沙田富安花园。房屋署经调查后发现,该名业主在未有取得房屋委员会的批准及尚未缴付补价前,在二零零八年与买家签订转让协议。
房屋署发言人表示:「此举触犯了《房屋条例》第27A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五十万元及入狱一年。根据《房屋条例》第17B条,有关买卖亦告无效。」
另外两宗个案则涉及物业买卖协议。案中的单位分别位於将军澳颂明苑和粉岭景盛苑的居屋。案中业主分别在今年二月和三月被判罚款七千五百元及一万元。这两宗个案,是房屋署首次因为居屋业主在未缴付补价的情况下签订物业买卖协议而提出的检控个案。
最后一宗个案的被告业主则根据居屋第二市场计划购入大埔宝雅苑的居屋单位。她未有缴付补价便将单位出租。今年三月她被法庭定罪,判罚二万元。
完
2009年4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