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员讹称永久离港提取强积金罪成
***************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强积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积性公积金计划条例》485章43E(1)条,今日(四月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罚款六千元。
被告麦逸贤,被控违反《强积性公积金计划条例》485章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被告承认两项控罪,每项罚款三千元,共罚款六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八年六月三十日分别向两个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蓄意作出虚假声明,讹称永久性离开香港,而实际上他并没有永久性离开香港。
积金局发言人表示积金局会继续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这类违法行为,并提醒计划成员切勿以身试法。
根据强积金条例规定,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申索强积金的成员,须向受托人提供有关的证明,包括准予成员在香港以外某地方无限期居住的证明文件及永久离开香港的法定声明。成员如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十万及监禁十二个月。
完
2009年4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