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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没有投购劳保而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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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食店合伙人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内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七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元。

  劳工处於今年一月五日到该食店巡查时,发现其雇主没有按照法例规定,为五名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

  《雇员补偿条例》第40(1)条规定,雇主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该条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雇主不依法例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则会被检控,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除此以外,他们亦须向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费,该局会从雇员补偿保险费中收取征款。

  雇员如怀疑雇主未有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可向劳工处劳工视察科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所有举报资料均会保密处理。



2009年4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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