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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废料回收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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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四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克勤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过去数月有多宗在废料回收场发生的火警,产生大量有毒浓烟并波及附近民居;现时不少废料回收场设置於新界乡郊地区的露天地方,缺乏足够的防火设施;而香港消防处表示,除非废料回收场内有存放化学品,否则不受《消防条例》(第95章)内有关条文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如何评估废料回收场的火警风险;

(二) 有否计划检讨应否将废料回收场纳入《消防条例》的规管范围;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 鉴於金融海啸令废料出口量下降,废料回收场囤积废料的情况愈趋严重,当局会否推出一些临时措施,协助回收商解决废料囤积的问题,以期减低废料回收场发生火警的机会;及

(四) 会否考虑提供资助,以鼓励废料回收商在其回收场加设防火设施?

答覆:

主席:

(一) 消防处的火警风险评估,会视乎每个回收场所贮存废料的种类,以及存放废料的环境(例如露天贮放抑或密封处所等)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消防处认为普通废料(例如纸张、金属等)如存放在露天贮存区,其燃烧负荷和火警风险相对较低。但如相同的废料存放在回收场内的有盖建筑物,火警风险则相对较高。当然,假如废料本身属危险品,火警风险会变得相当高,而该回收场亦必须符合《危险品条例》(第295章)所订立的所有消防安全要求及提供相关设施。

(二) 一般以政府土地或私人农地经营废料回收场的人士,可在地政总署批租的短期租约或短期豁免书形式下经营废料回收场。地政总署会将申请转介有关部门考虑,包括消防处、环境保护署(环保署)、规划署及水务署等。就消防处而言,在部门收到地政总署的转介申请后,会到现场视察环境,作出火警风险评估,并向地政总署提出,在相关的短期租约或短期豁免书内加入所需的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处对於露天废料回收场的消防安全要求,一般包括:容许紧急车辆到场的通道安排;废料场附近需提供可供灭火用的水源;场内建筑物(如有的话)需按要求装设合适的消防装置等。

  地政总署的短期租约或短期豁免书审批机制,已有效地加入相关部门规管回收物料的限制,包括消防处提出的消防安全要求,因此,政府无须依靠另订法例或修改条例,以规管这类短期用地的经营者。

(三) 面对目前的经济危机,环保署及地政总署会回应业界的诉求,推出数幅邻近市区的短期租约用地,供回收商竞投,以处理在本地源头收集的回收物料,及协助回收商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继续营运。

(四) 现时地政总署考虑以短期租约或短期豁免书形式批核经营废料回收场的投标书或申请时,已将回收场须符合的消防安全规定在租约或豁免条款中订明,成为经营者必须符合的用地条件,故此,经营者需承担消防安全装置及设备的费用。尽管如此,环保署近年推出环保园计划,为本地环保行业提供土地作废料回收场,场内提供了消防装置等基础设施,而政府只收取经营者可负担的租金,以降低租户的营运开支。我们相信这安排可为业界带来帮助。



2009年4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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