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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伪冒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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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冒牌药物流入本港市面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服用冒牌药物不但未能为病患者提供适切的治疗,更严重的是可引致抵抗力降低、器官永久受损,甚至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每年侦破制造、进口、出口及销售冒牌药物的案件分别涉及各类药物的数量,以及每宗定罪个案的刑罚;

(二) 是否知悉在过去五年,每年市民因服用冒牌药物后不适而到公立医院接受治疗的个案宗数,以及当中最终不治的个案数目;

(三) 过去两年,有否评估现时的监管制度能否有效打击销售及进口冒牌药物的活动;如果有评估,详情为何;如果没有,原因为何;及

(四) 有否考虑提高制造、销售及进口冒牌药物的罚则,以加强阻吓作用;如果有,详情为何;如果没有,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 过去五年,香港海关(海关)在本港检获冒牌中西药物的数据以及法庭根据《商品说明条例》所判的刑罚,详情列於附表。

(二) 徖生署会跟进因服用中西药物引致不良反应而入院或死亡的个案。过去五年无证据显示有人因服用冒牌中西药物引致不良反应而入院或死亡。

(三) 海关一直致力打击销售冒牌货物活动,以维护知识产权,以及业界和消费者权益。鉴於伪冒药物制品可能会危害市民健康,海关会优先处理这类案件。

  在货物进出境时,海关透过风险管理及情报分析,抽查货物以打击冒牌药物的进出口及转口活动。此外,海关与制药业及商标持有人一直保持紧密联系,共同监察市场情况,并迅速对违法店铺采取执法行动。此外,海关亦与徖生署紧密合作,除了交换情报外,还采取联合行动打击伪冒药物的零售活动。最近的一次联合行动於三月二十七日进行,行动中拘捕六人。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规管西药制品的包装、销售情况、销售点及销售手法,以保障公众健康。任何人士如被发现销售未获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的药剂制品,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二十四个月。定罪的药商亦可能要接受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的纪律研讯,甚至被吊销牌照。

  待《中医药条例》有关中成药注册的条文全面实施后,任何仍未获注册的中成药(包括在本港制造或外地制造转运到香港售卖),将不能在香港销售、进口及管有。注册中成药的包装必须加上标签,列明中成药的名称、主要有效成分、生产地、注册证明书上的注册编号及注册证明书持有人的名称等。

  另外,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辖下中药组颁布的《中成药批发商执业指引》禁止中成药批发商经营怀疑是伪冒的中成药。如有违反,中药组可采取纪律行动,包括向该中药商发出警告、更改中药商牌照的发牌条件或限制、吊销或撤销中药商的牌照等。

(四) 海关执行《商品说明条例》,任何人进口、出口、销售或制造伪冒商标的货品,均属违法。海关会将涉及冒牌药物的案件交由裁判法院作裁决,若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若案情严重,海关会谘询律政司,案件可转介至区域法院审理,若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2009年4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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