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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推拿和按摩业的职业伤亡和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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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伟明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就推拿和按摩工作从业员因工受伤及患上职业病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推拿和按摩工作从业员在过去三年,每年因工伤而到公立医院求诊的个案数目(并按工伤的类别列出分项数字),以及当中求诊人士被诊断患上工作所致的肌骨骼疾病或筋肌劳损的个案数目;

(二)过去三年,每年从事推拿和按摩工作的雇员因工伤或职业病向劳工处辖下雇员补偿科提出申索的个案数目、涉及的工伤或职业病类别,以及当中有多少宗个案涉及工作所致的肌骨骼疾病或筋肌劳损;及

(三)过去三年,每年因从事推拿和按摩工作而患上肌骨骼疾病或筋肌劳损的雇员向劳工处辖下职业健康诊所求诊的个案数目(并按他们的性别及所属年龄组别列出分项数字),以及当中有多少宗个案的求诊人士被诊断患上《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所界定的职业病?

答覆:

主席:

  就叶伟明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医院管理局并没有只涵盖推拿及按摩行业工作人员的治疗与工作有关受伤的统计数字。

(二)劳工处编制关於职业伤亡和职业病(注一)的统计数字,一向按照政府统计处出版的《香港标准行业分类》的广义行业编码,并归纳作不同行业类别,而不是以个别行业作统计分类。故此,我们并没有关於针对推拿和按摩行业的职业伤亡和职业病个案数字。

  根据《香港标准行业分类》,推拿和按摩行业被纳入「其他个人服务业」类别(注二)。在二○○六、二○○七及二○○八年首三季,「其他个人服务业」的职业伤亡及职业病个案数字分别为298、243及195宗。

(三)劳工处辖下的两间职业健康诊所,为怀疑患上与其工作有关的疾病的雇员提供诊治和职业健康辅导服务。职业健康诊所亦是按《香港标准行业分类》的广义行业编码,把病人从事的行业归纳不同行业类别。在二○○六、二○○七及二○○八年,到职业健康诊所求诊的新个案中,分别有61、83及52名从事「其他个人服务业」的病人被诊断患有肌骨骼疾病,其中一名病人被确诊为患上手部或前臂腱鞘炎,但这名病人并非从事推拿、按摩行业。

  事实上,从事「其他个人服务业」的雇员多是因腰背、颈膊和上肢疼痛,以及膝关节退化等问题而到职业健康诊所求诊。这些征状及退化等都是源於多种因素(例如肥胖,缺乏运动、过度用力、姿势不良、长时间维持固定姿势如站立和坐在座位上)的相互作用所引致,在一般人中亦非常普遍,并不局限於个别行业的雇员,故此这些健康问题不符合职业病的定义。

注一:职业伤亡个案是指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呈报由工作意外引致死亡或失去工作能力三天以上的受伤个案(包括工业意外个案)。职业病个案是指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和《肺尘埃沉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呈报及经证实的职业病。

注二:「其他个人服务业」包括理发、美容、相片冲晒服务、浴室、按摩、推拿、殡仪服务等行业。



2009年4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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