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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出席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开场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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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三月三十日)出席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在上周一的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本人仅简要提到津巴布韦总统夫人格蕾丝?穆加贝案件。感谢主席女士邀请我前来,就本案作进一步阐释。

  先介绍本案的背景事实:穆加贝夫人在访港期间,涉嫌于二○○九年一月十五日殴打Sinopix图片社的摄影师李察?琼斯(Richard Jones)及其一名同事。两人在二○○九年一月十七日,即穆加贝夫人离开香港后一日,向香港警察举报此事。

  警方就本案向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寻求了法律意见。鉴于穆加贝夫人的身份,香港特区政府于是请示外交部驻香港特区特派员公署(公署),以期了解穆加贝夫人是否享有任何特权或者豁免。

  公署通知香港特区政府,根据国际习惯法和我国外交实践,外国国家元首配偶来中国(包括香港)逗留期间,我国政府一般都给予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并请香港特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来处理此案。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如下:

  「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
  (三)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公署进一步表示,穆加贝夫人的特权与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等同于外交人员根据《条例》第十四条所享有的豁免,不论其有关行为是否为执行公务而进行。

  特权与豁免问题,属于外交事务,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全权负责管理。《条例》对特权与豁免问题作了具体规范。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附件三,《条例》在《1997年全国性法律公布》予以公布,适用于香港。

  本案是严格按照《条例》以及有关国际习惯法和实践处理的。事实上,除我国以外,也有不少国家、包括英国和澳洲等,对外国国家元首的配偶给予豁免。

  英国的1978年《国家豁免法》(State Immunity Act 1978)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1964年《外交特权法》(Diplomatic Privileges Act 1964)适用于「外交使馆馆长」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外国的「君主或者其他国家元首」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因此,国家元首及其家庭成员外访,所享有的豁免等同于外交代表的全面性管辖豁免。由此可见,英国对外国国家元首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都给予豁免待遇。这包括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以及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此外,各位委员也可能留意到,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前,英国《国家豁免法》通过一九七九年《国家豁免(海外属地)令》(State Immunity (Overseas Territories) Order 1979)适用于香港,对有关人员也给予了相等的豁免待遇。

  至于澳洲,其联邦一九八五年《外国国家豁免法》(Foreign States Immunities Act 1985 (Cth))第三十六条规定,联邦一九六七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法》(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Act 1967 (Cth))适用于「外交使馆馆长」的规定,扩展适用于「外国国家元首」以及「外国国家元首配偶」。由此可见,澳洲对外国国家元首配偶也给予豁免待遇,包括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以及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综上,对外国国家元首配偶给予豁免待遇,是为了促进各国间发展友好关系,国际上的有关做法是相当常见的。

  本案并不存在损害法治、或者破坏《基本法》所规定的「一国两制」以及高度自治原则的问题。

  如上所述,特权与豁免问题,属于外交事务,根据《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条例》对特权与豁免问题作了具体规范。而且,根据《基本法》,《条例》适用于香港。

  在行使《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独立刑事检察权时,律政司必须对所有相关法律和因素、包括任何有关全国性法律所规定的豁免,予以全盘考虑。根据香港的法律,律政司无权对享有刑事管辖豁免的人进行检控。律政司是严格依法处理本案的。

  这里还要指出,公署在通知香港特区政府有关穆加贝夫人的豁免问题之前,已经了解本案的情况。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香港其他法律处理本案,并已向中央政府反映香港社会对事件的关注。

  谢谢。



2009年3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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