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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事务管理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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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广播事务管理局发出:

  在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的会议上,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审议了三个个案,全部均涉及持牌机构有否遵守法定要求和有关节目标准的业务守则的规定:

(i)第一个个案涉及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及三十日晚上九时至十时的时段内,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本港台没有遵守有关广告时间的法定限制。广管局向亚视发出劝谕,促请严格遵守《广播条例》的相关规定。

(ii)第二个个案涉及124宗公众投诉,遭投诉的节目为香港商业广播有限公司(商业电台)雷霆881商业一台在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三十日及二月二日早上六时至十时播放的电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广管局向商业电台发出劝谕,促请严格遵守《电台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的相关规定。

(iii)第三个个案涉及679宗公众投诉,主要是关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五日至七日在无帹收费电视有限公司无帹生活台播映的电视节目「志云饭局」,以及在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帹电视)翡翠台播映的电视节目「东张西望」和相关的新闻报道节目。投诉被裁定为理据不足。

  上述个案的详情载於附录。

  广管局知悉,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影视处处长)在二零零九年二月行使其获授权力,处理了109个个案(涉及209宗投诉),裁定其中4个个案(涉及4宗投诉)属於轻微违规,61个个案(涉及140宗投诉)属於理据不足,余下44个个案(涉及65宗投诉)则不属《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的管辖范围。影视处处长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以来,每月处理的投诉数字见图一,而二零零九年二月份各类被裁定为理据不足的投诉见图二。详情请浏览广管局网页(网址:www.hkba.hk)。

附录:

个案一: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没有遵守法例有关广告时限的规定

  亚视向广管局报告,本港台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及三十日晚上九时至十时的时段内,累计播放的广告时间,较法例规定的10分钟限额分别超出30秒和5秒。

  《广播条例》(第562章)附表4第11(1)条订明,除了其他事项之外,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的广告时间,在每天下午五时至晚上十一时的时段内,每个时钟小时的累计广告时间不得超逾10分钟。

  广管局得悉,亚视已主动向影视处呈报有关失误,并已采取补救措施,包括全面培训员工,令他们熟习有关规章,以防日后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广管局裁定,亚视违反广告时限的规定。广管局向亚视发出劝谕,促请严格遵守《广播条例》的相关规定,并要求亚视在完成培训后两个星期内提交员工培训计划的报告。

个案二: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三十日及二月二日早上六时至十时在香港商业广播有限公司雷霆881商业一台播放的电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

  124名公众人士向广管局投诉电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该节目讨论一宗涉及地政总署在大澳砍伐凤凰木的事件。大部分投诉人不满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播出的一辑,投诉的主要内容如下:

(a)节目主持人任意和过分使用粗俗、粗鄙及具有辱骂成分的语言羞辱一名政府人员。主持人作出无理的指称及毫无根据的指控,其言论对有关人员不公平,并具有侮辱成分;
(b)节目主持人威胁在该名人员的办公室门外张贴凤凰木的讣文,言论使人惊恐、具恐吓成份和令人不安;
(c)节目主持人不负责任地使用及滥用公众大气电波;及
(d)节目对社会、儿童及青少年有不良影响。

  广管局知悉(i)节目为个人意见节目;(ii)主持人在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的一辑节目内,使用「我唔用贱格、下贱、无耻、无口齿、低劣、低庄、下三流,都唔足以形容你...,都唔足以形容你(部门)...,卑鄙、无耻、下流、贱格,唔能够形容你抅濓下三流...」等言语责骂有关的政府人员;及(iii)有关主持人亦在同一辑节目中声言,他会在农历新年期间,在该名人员的办公室门外张贴凤凰木的讣文,并邀请听众就如何恰当地形容政府处理有关凤凰木的手法,提出建议。

  广管局根据既定程序,对有关投诉作出调查,结论如下:

(a)关於持牌机构有否以负责任的手法播放节目和避免在没有需要的情况下引起听众反感方面,广管局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显示有关的持牌机构没有以负责任的手法播放节目,也没有足够证据显示节目引起听众反感。

(b)关於被投诉的言语是否粗鄙或不适合广播方面,广管局认为有关言语并非不可接受在一个并非以儿童听众为对象的节目中播出。

(c)关於节目有否对青少年及儿童造成不良影响方面,广管局认为,由於节目以成年听众为主,而且在并非以儿童听众为对象的时间播放,因此节目不大可能对青少年及儿童造成不良影响。

(d)然而,广管局认为,尽管该节目主持人可能对有关砍树事件的处理手法感到失望,但该位主持人在言论中突显有关人员的姓名,对她作出个人辱骂,并就她的品格作人身攻击的处理手法,并非纯粹就事件表达意见。广管局认为,该位主持人在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的一辑节目内,没有特别小心处理其可对个别人士的声誉造成影响的言论。因此,持牌机构违反了《电台业务守则-节目标准 》第34段(注一)的规定。

  广管局向香港商业广播有限公司发出劝谕,促请严格遵守电台节目守则的相关条文。

个案三:二零零九年三月五日至七日期间在无帹收费电视有限公司无帹生活台播映的电视节目「志云饭局」和在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帹电视)翡翠台播映的电视节目「东张西望」及相关的新闻报道节目

  广管局接获679宗公众投诉,主要是关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五日至七日在无帹收费电视有限公司无帹生活台播映的电视节目「志云饭局」和在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帹电视)翡翠台播映的电视节目「东张西望」及相关的新闻报道节目。投诉人主要不满节目中的女受访者及在无帹翡翠台的有关节目播放访问她的片段,并认为有关节目会对儿童及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

  广管局的行政主管,即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在作出详细调查后,行使《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授予的权力,裁定有关投诉理据不足。广管局得悉并认同上述决定。

  广管局向来尊重广播机构的编辑自主,而选择受访艺人和决定节目取材,纯属广播机构的编辑决定。根据调查结果,无帹收费电视的节目「志云饭局」及无帹电视的节目「东张西望」,并没有任何内容不适合儿童收看或不宜在有关时段播映,而被投诉的无帹电视新闻报道亦没有任何违反业务守则关於规管新闻报道的条文(注二)。

  广管局会根据既定程序,将上述投诉转达有关的持牌机构。

注一:有关条文规定,节目如会影响包括个别人士在内的声誉,持牌机构应特别小心处理。
注二:《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 》第9章规管新闻报道,有关条文清楚列明新闻报道须准确、持平及公平的要求。



2009年3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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