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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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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二十三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16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54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2名雇主追讨约港币23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毅正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其18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65,966.46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五名与讼人,包括三星医疗复康器材有限公司、美浚轩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悦来茶餐厅有限公司、卓惠娜及卓诗玲前经营天地全方位纤体美容及昌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3,954.76元、27,300元、16,964.93元、7,421.25元及2,926.6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七名与讼人,包括群星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城寨风情、华泰农场有限公司、卓高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金源再兴电子有限公司、丝彩有限公司、嘉瑞资讯有限公司及黄美娟前经营珍珍美食,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985.05元、39,168.4元、30,112.02元、12,701.68元、1,472.5元、915元及20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80元、196元、205元、200元、156元、176元、240元、206元、116元、80元、60元及80元。

  较早前,群星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城寨风情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三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14,000元。



2009年3月2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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