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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应申诉专员调查违例驾驶记分制度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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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申诉专员今日(三月十九日)宣布对运输署违例驾驶记分制度的执行程序展开主动调查一事,政府发言人表示与申诉专员一样,十分关注有少部分已累积违例驾驶记分数达十五分或以上的驾驶者,藉逃避取消驾驶资格得以如常驾车而可能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问题。

  为了改善少部分司机刻意回避接收法庭根据《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375章)(违例驾驶记分条例)发出的传票,以图绕过驾驶记分制度及逃避取消驾驶资格的情况,政府制定了二○○九年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先沿用现行安排,以普通邮递方式把裁判官所发传票送达司机。假如司机没有在传票指明的日期和时间出庭应讯,传票便会以挂号邮递方式再向司机送达;

(二)有关传票按照运输署长根据《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B章)备存的驾驶执照纪录所示的登记地址以挂号邮递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即使传票因无法派递予当事人而被退回,传票也当作已送达论。(《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8A条其中一项规定,订明传票如已在聆讯前的合理时间送达被告人,而在指定的聆讯时间及地点,只有申诉人或告发人出庭,则裁判官可发出手令逮捕被告人。);

(三)规定裁判官不得在当事人缺席聆讯的情况下,作出取消其驾驶资格的命令;及

(四)规定运输署长不得向没有因应法庭根据违例驾驶记分条例送达的传票(包括当作已送达的传票)出庭应讯的人士发出或重新发出驾驶执照或将驾驶执照续期。

  政府留意到申诉专员十分关注上述第(三)项建议的效用,担心在驾驶者不出席聆讯的情况下,法庭无权取消其驾驶资格。

  发言人说∶「在草拟条例草案时,我们已小心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应否订定自动取消司机驾驶执照、以及建议的修订能否有效堵塞现行违例驾驶记分制度下传票送达机制的漏洞等等。」

  「政府建议在法例引入传票『当作已送达』的条文后,司机因为收不到法庭以挂号方式寄出的传票而没有出席一个将决定他的公民权益的聆讯的可能性,是不可完全排除的。所以,我们在征询法律意见后建议在引入『当作已送达』的条文的同时,并加入条文订明在当事人不出席聆讯的情况下,法庭不得取消其驾驶资格。此举是为保障当事人接受公正审讯的权利;这项权利受香港人权法案第十条保障。此外,由於取消驾驶资格的命令亦有可能会影响职业司机的生计,所以政府要小心考虑。」

  发言人表示,在实际运作上,政府也详细考虑到如果涉事司机在被记满十五分后被自动取消驾驶资格,或在缺席聆讯的情况下被取消驾资格,法庭将不能收回有关司机的驾驶执照,有关司机也不会知道法庭已向他作出取消资格令,因而会在不知道驾驶资格已被取消的情况下无牌驾驶,这样对提高道路安全毫无帮助,但却因为有关司机可能有合理理由不能收悉传票,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取消驾驶资格,而引申出人权及意外后保险责任等问题。

  他说∶「经反覆考虑(包括在促进道路安全及保障公平审判的权利之间取得平衡),政府认为不适合引入自动取消司机驾驶执照的机制。但是,我们同意必须於违例驾驶记分条例加入适当条文,以处理有关司机刻意回避接收法庭根据违例驾驶记分条例发出的传票,以图绕过驾驶记分制度及逃避取消驾驶资格的情况。」

  「我们在去年十一月就条例草案的内容,谘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并获得委员的支持。我们在敲定相关条文前,曾征询司法机构的意见,司法机构对此不持异议。」

  「现时条例草案正由立法会审议,我们希望早日通过草案,使我们可处理刻意回避驾驶记分制度的不合理情况。」

  发言人说∶「我们将通力合作,协助申诉专员详细了解整个制度,和我们提出修订条例时考虑过的所有相关因素及已完成的程序,包括保障有关驾驶者的人权及谘询立法会等。」



2009年3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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