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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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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十八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98,000元。另外,积金局代十六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六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4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鸿图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经营皇城海鲜火锅酒楼,因拖欠其四十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98,077.92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呜颜科技(环球)有限公司经营呜颜科技研究中心及黄明卿及黄纯美前经营华锋实业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9,610元及431.0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四名与讼人,包括Design East(International)Ltd、新顺旺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张仲明有限公司及环球认证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5,740.2元、39,626.64元、21,558.85元及12,34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30元、60元、176元、186元、136元及155元。



2009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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