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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盗版及平行进口的版权作品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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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黄定光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版权条例》(第528章),如平行进口的版权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发表只有或不足15个月,则在本港经销或输入任何平行进口的作品作私人和家居以外的用途,即属刑事罪行。据报,近月市面充斥不少怀疑从内地非法平行进口的电影光碟,亦有不少以高质素盗版冒充平行进口版本的电影光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上述条文於二○○七年七月生效至今,香港海关(海关)分别检获的盗版电影光碟和非法平行进口电影光碟的数量及总值为何;该等数字与该条文生效前的有关数字如何比较;

(二)海关去年检获以盗版冒充平行进口版本的电影光碟的数量、总值及其来源地为何;及

(三)有否制订措施以解决近日非法平行进口的电影光碟充斥市面的问题;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2007年版权(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就平行进口版权作品的规范作出了修订。一方面放宽了对平行进口版权作品的限制,包括(a)在指定的情况下,免除业务最终使用者输入或管有平行进口版权作品的民事及刑事责任;以及(b)将平行进口构成刑责的期限由18个月缩短至15个月。另一方面,我们引入了若干利便执法措施(注一),以加强当局对平行进口产品的执法效能。有关条文於二○○七年七月生效。

  就问题的(一)至(三)项,现回覆如下:

(一)海关在二○○六年至二○○九年二月间检获的盗版及非法平行进口电影光碟的数目和涉及的总值,请参阅附件。

  在《修订条例》中有关利便执法措施的条文实施后,版权拥有人或其特许发行商就平行进口电影光碟的举报有所上升,因此,海关在执法过程中检获有关物品的数量亦相应增加。

(二)及(三)由於海关把所有检获的盗版光碟一并处理,因此未有记录其中涉及以盗版电影光碟冒充平行进口光碟作销售用途的数字。我们留意到近期有个别店铺采取「鱼目混珠」的手法销售盗版货品,包括以来自内地或香港邻近地区的盗版电影光碟冒充平行进口电影光碟。海关会与版权拥有人紧密合作,跟进所有投诉,进行以情报为本的执法行动(包括在各口岸堵截盗版光碟流入本港),打击涉及盗版或违法平行进口光碟的商业活动。

注一:为利便执法,我们在《修订条例》中引入了以下措施:(a)增订「推定条文」,订明如光碟不附有特许制造者代码(在本港制造的光碟均附有这种代码),或版权作品复制品载有标签或标记显示该复制品只限在香港以外地方销售或是在香港以外地方制造,即可推定该光碟或复制品是从外地输入;以及(b)增订条文,让版权拥有人可用誓章的方式证明某复制品若是在香港制作,即会构成侵权。上述(b)项条文有助海外版权拥有人就平行进口电影光碟作出举证,减轻他们须就这类个案亲身到香港出庭作供的负担。



2009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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