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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根据《公共财政条例》动议通过临时拨款决议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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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公共财政条例》动议通过临时拨款决议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通过以我名义提出的第一项议案。

  这项动议旨在申请临时拨款,以便政府在二○○九年四月一日新财政年度开始至《二○○九年拨款条例》通过的一段期间,继续获得所需资源提供各项服务。这是一个沿用已久的必要程序。

  因应议员对上年度决议案的意见,本年度决议案的安排已作出一些修改。首先,我们安排这项动议在公布预算案最少两个星期后提出,让议员有更多时间审议;第二,就分目689和分目789额外承担而言,我们只是按未来几个月的需要申请临时拨款,而非如以往般申请以该等分目下的全年拨款作为临时拨款。我们已经在财经事务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的会议中,向议员交代这些安排,并获委员会的支持。

  我们按照决议案第四段的规定,根据二○○九至一○年度开支预算所列的备付款额,决定每一分目所申请的临时拨款额。综合各分目的需要,我在致辞文本的注释中提供了每一总目之下的初订临时拨款额。在《二○○九年拨款条例》通过之前,政府可动用的临时拨款额合计为六百一十亿七千五百六十三万七千元。

  在不超越上述临时拨款总额的情况下,财政司司长可根据这项决议案,将任何开支分目下的临时拨款额更改,但更改后的款额,不得超过在二○○九至一○年度开支预算中,为有关分目所预留的款额。为了增加透明度,我们早前已承诺,倘若财政司司长因应需要行使这项权力,政府当局会向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提交报告。我们去年十二月亦就有关提交报告的安排谘询财经事务委员会,委员会对此并无异议。

  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在二月二十七日会议上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这项决议案。小组委员会在三月五日举行了会议。当局亦在该会议向委员解释了本年度决议案的细节。我十分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刘慧卿议员和其他委员支持我们今天动议这项议案。

  在《二○○九年拨款条例》获得通过后,临时拨款将会被纳入其下。

  主席,我谨此提出议案。



2009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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