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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关於品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研讯呈交报告及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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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伦明高法官担任主席及史习平和林洁兰为成员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已就有关人士在二零零三年五月及六月进行涉及品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品质国际)上市证券的交易完成研讯程序,并向财政司司长呈交其报告书。

  审裁处在其报告书的第一部分裁定:

(i)周展雄曾意图对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交易的品质国际证券在行情方面造成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进行虚假交易的市场失当行为,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该条例)第274(1)(b)条的规定。此外,他曾意图或罔顾该行为具有维持品质国际证券在联交所交易的价格的效果,进行操控价格,违反该条例第275(1)(b)条的规定;

(ii)张秀莲在明知有关行为构成或可能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情况下,协助或纵容周展雄作出该行为。她被裁定曾进行虚假交易(违反该条例第274(1)(b)条的规定)及操控价格(违反该条例第275(1)(b)条的规定)的市场失当行为;

(iii)致诺有限公司曾进行虚假交易(违反该条例第274(1)(b)条的规定)及操控价格(违反该条例第275(1)(b)条的规定)的市场失当行为;以及

(iv)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曾进行虚假交易(违反该条例第274(1)(b)条的规定)及操控价格(违反该条例第275(1)(b)条的规定)的市场失当行为。

  审裁处在其报告书的第二部分对上述各方作出命令,当中包括:

周展雄:

(i)根据第257(1)(a)条,在十八个月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或留任上市法团或新鸿基有限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包括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或清盘人,或担任或留任该等法团或附属公司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上市公司或新鸿基有限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包括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

(ii)根据第257(1)(c)条,不得再作出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任何行为;

(iii)根据第257(1)(e)条,须向政府缴付港币796,076.41元;

(iv)根据第257(1)(f)条,须向证监会缴付港币15,753.25元;以及

(v)根据第257(1)(g)条,建议证监会对他采取纪律行动。

张秀莲:

(i)根据第257(1)(a)条,在六个月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或留任上市法团或新鸿基有限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包括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或清盘人,或担任或留任该等法团或附属公司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上市公司或新鸿基有限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包括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

(ii)根据第257(1)(c)条,不得再作出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任何行为;

(iii)根据第257(1)(e)条,须向政府缴付港币796,076.41元;

(iv)根据第257(1)(f)条,须向证监会缴付港币15,753.25元;以及

(v)根据第257(1)(g)条,建议证监会对她采取纪律行动。

致诺有限公司(现称新鸿基策略资本有限公司):

(i)根据第257(1)(c)条,不得再作出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任何行为;

(ii)根据第257(1)(e)条,须向政府缴付港币796,076.41元;以及

(iii)根据第257(1)(f)条,须向证监会缴付港币15,753.25元。

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i)根据第257(1)(c)条,不得再作出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任何行为;

(ii)根据第257(1)(e)条,须向政府缴付港币796,076.41元;

(iii)根据第257(1)(f)条,须向证监会缴付港币15,753.25元;以及

(iv)根据第257(1)(g)条,建议证监会对该公司采取纪律行动。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有关品质国际证券的交易的研讯程序涉及四名指明人士,并有七名证人提供口头证供,聆讯日数共二十二天。

  附件载有审裁处的研讯报告书撮要(只备有英文本),以供参考。



2009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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