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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香港贸易发展局举办贸易展览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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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收到多宗投诉,指香港贸易发展局(贸发局)既管理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会展),又举办贸易展览会,存在角色冲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贸发局同时作为会展的管理者及贸易展览会的举办商(展办商)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二)是否知悉,当贸发局和私营展办商希望在相若日期租用会展场地时,贸发局如何处理有关情况(包括谁有优先权);

(三)是否知悉,贸发局举办的贸易展览会的参展商和租用会展场地的展办商现时有何途径就贸发局的决定和规管措施提出申诉;

(四)鉴於贸发局向其在二○○九年举办的贸易展览会的每个本地参展商提供2,000港元的津贴,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有否评估该做法会否使私营展办商流失客户,以及有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及造成垄断的情况;

(五)是否知悉现时有多少个私营展办商;以及去年分别由贸发局及私营展办商举办的贸易展览会的数目及百分比;

(六)是否知悉新加坡和上海等城市有多少个私营展办商,以及他们合共的市场份额;如果本港的私营展办商的数目或所占市场份额较这些城市的少,有否评估原因为何,以及是否与贸发局的反竞争行为有关;及

(七)会否考虑将贸发局的运作纳入草拟中的公平竞争条例的规管范围,防止本港的贸易展览业出现垄断现象,以及维护香港经济按自由市场运作的原则?

答覆:

主席:

  我的答覆如下:

(一)香港贸易发展局(贸发局)的法定职能为促进香港的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而举办贸易展览一直是该局履行此职能的其中一个最有效途径。至於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会展中心)的管理,贸发局已透过商业安排委托一间独立运作的专业管理公司,即香港会议展览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会展管理公司),按照审慎的商业原则管理及经营。会展中心场地分配由会展管理公司全权决定,贸发局不会干预。两者角色分明,并无利益冲突。

(二)在场地预订方面,会展管理公司的政策是优先预留场地给长期定时於会展中心举行同一展览的团体或企业(包括贸发局及其他展办商)。其他展览一般是以先到先得的形式处理。然而,会展管理公司亦会考虑其他因素,包括展览的主题及面积要求等,并会尽量避免在一段短时间内安排主题相近的展览在会展中心举行。

(三)参展商与展办商在举办展览前定必经过洽商,厘订参展合约。如参展商与展办商对会展管理公司的决定有意见,政府鼓励他们透过协商解决问题。除非当中涉及不法行为,我们一般会尊重有关机构的商业决定。

(四)贸发局向参加其贸易展览会的本地参展商提供2,000港元可用作支付该局服务的现金券之做法,目的是为协助本港企业在这经济困难的时期可继续透过参加贸易展览拓展生意,不能以此判断为违反公平竞争,更难证明会造成垄断的情况。

(五)除贸发局,本港另有20多家展办商。在二○○八年,贸发局独自举办的贸易展览有22个、贸发局与其他私营展办商合办的贸易展览有9个,由其他私营展办商主办的贸易展览有57个。贸发局自办的贸易展览数目占整体88个展览的25%。

(六)我们没有有关的统计资料。我们认为新加坡和上海的市场运作模式,以及展览的主题及目标市场/买家等与香港的不尽相同,不适宜直接比较。
 
  贸发局自会展中心於一九八八年启用以来,一直积极举办贸易展览,多项展览现时已发展为国际上或区内占领导地位或规模最大的行业展览。

  行业的市场结构,是受不同的因素所影响,我们不能单从展办商的数目作出结论。

(七)我们现正详细研究本港各法定机构(包括贸发局)的业务性质及规模,以决定将哪些机构纳入拟议的竞争法规管范围。



2009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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