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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将於四月二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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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按照《〈2008年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将於四月二日开始实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之目的是提高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提升效率,以及减少不必要的拖延情况,并同时确保与讼各方得到公正对待。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今日(三月十七日) 说:「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标志香港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他说:「为了提高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效,我们早於二○○○年二月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漫长的历程,至今已有九年之久。过程中的每个阶段,有关各方均有参与并获邀提供意见。」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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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对法院规则及程序作出了重要的修订,其中包括:

* 赋予法庭更广泛和更具弹性的案件管理权力,以便管理案件的进度;
* 简化并改善民事司法程序;
* 鼓励及促成和解; 及
* 让法庭资源得到更佳的分配和运用 。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将适用於在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进行的民事法律程序。其中部分新增的规则和程序,经变通后,亦适用於在土地审裁处和家事法庭审理的案件。

加强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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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当的案件管理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之中一个关键和不能或缺的部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将法律程序从主要由诉讼各方主导转为明确由法庭监管。根据经验,过往诉讼由诉讼各方主导,遂引致一些令人不满意的情况,例如:非正审申请的次数过多,以及在法律程序后期的阶段才掌握焦点,引致拖延诉讼以及增加讼费。

  改革实施后,法庭从诉讼初期开始,便将行使更大的权力,监管法律程序的进行,确保案件可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得到迅速处理。

简化并改善民事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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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致力减少不必要及缺乏理据的非正审申请。滥用该等申请是导致额外费用及拖延诉讼的原因之一。在改革下,如情况合宜,法庭可根据呈交的文件处理非正审申请,而无须进行聆讯。

  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引入措施,提倡在非正审申请的讼费评定方面,以简易程序评估讼费方式进行,而减少使用讼费评定的程序。此外,讼费评定官有权根据提交的文件,以书面方式作出临时讼费评定,而无须进行聆讯。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亦就非正审上诉引入一项重要的过滤程序,就原讼法庭法官的非正审判决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须先取得上诉许可。

鼓励及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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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引进新措施,有助民事纠纷早日和解。有关措施包括:

  第一,在改革前,只有被告人可以透过缴存款项於法庭,向原告人就金钱申索作出和解的提议。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将设立「附带条款和解提议」及「附带条款付款」的新规定。除被告人外,原告人亦可以就申索作出和解的提议。如任何一方在审讯中未能取得比「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或「附带条款付款」更佳的结果,该方便须承担讼费和讼费利息方面的后果。  

  第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鼓励各方在向法庭提出诉讼前,尽量循诉讼以外的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另类排解程序(包括调解),让诉讼各方能以较廉宜和有效的方法解决纠纷。

  第三,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利便被告人在诉讼初期就金钱申索作出承认,以及就付款的条款作出提议(例如分期支付款项)。

  第四,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把诉讼前文件披露的适用范围,从现时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申索伸延至所有民事诉讼。此举有助拟进行诉讼的各方在展开法律程序前进行磋商。

  第五,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新增一项法律程序,称为「只涉讼费的法律程序」。在此法律程序中,如各方之间尚待解决的争议只是讼费而已,便可提出申请,要求法庭就讼费问题作出裁决。

让法庭资源得到更佳的分配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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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所引进的改变,将使法庭资源得到更佳的运用。

法例及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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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说:「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各方在改革的工作上贡献良多,在他们过去多年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制定了所需的修订法例,亦已公布了详尽的实务指示,并且完成了一连串的准备工作。」

  经与法律专业及其他有关各方的密切联系,及谘询他们的意见后,《2008年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下,有关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法例修订已於二○○八年七月或之前由立法会制订。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担任主席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已於二○○九年二月十二日或之前公布了一系列共二十四份实务指示,详细列明了法庭规则及程序,以落实有关修订。有关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实务指示(除关於调解的实务指示31外),将於二○○九年四月二日起生效;而实务指示31则将於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为配合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实施,司法机构已於二○○八年九月至二○○九年三月期间,为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员,以及共四百三十名支援人员,举办特别为改革而设的培训课程,并将在日后安排进修课程。

  司法机构将额外调派足够已接受培训及富经验的员工,在高等法院登记处、区域法院登记处、以及位於金钟道高等法院大楼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回应查询。

  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的电脑系统已进行改善,而土地审裁处及家事法庭的系统资料亦已更新。

  为了让公众包括法庭使用者知悉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实施,司法机构将在有关的法院大楼及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民政事务处,张贴海报及分发一系列共十三本小册子。

  这些印刷品将分发到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其他有关组织、及提供免费法律意见的非政府组织。

  为方便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上述小册子将放置於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以供索取。这些资料亦将上载至专为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而设并已更新的网站,网址为www.civiljustice.gov.hk。

  司法机构现正制作一套介绍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短片,将由四月二日起在资源中心播放,以及上载至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

  十三本小册子以下述内容为题:

  (i)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概述;
  (ii) 提出诉讼前应考虑什么事项;
  (iii) 民事诉讼程序须知;
  (iv) 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
  (v) 如何准备聆讯或审讯;
  (vi) 法庭审讯或聆讯如何进行;
  (vii) 属实申述;
  (viii) 如何缩短法律程序:在金钱申索中按第13A号命令作出「承认」;
  (ix) 如何缩短法律程序:「附带条款和解提议」及「附带条款付款」;
  (x) 如何申请司法覆核;
  (xi) 如何进行上诉;
  (xii) 讼费的评定;及
  (xiii)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过渡安排。

实施与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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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说:「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要取得成功,单靠司法机构是不足够的,还需要参与民事司法制度的有关各方支持。我希望各方继续通力合作,使民事司法制度更趋完善,以服务社会,尽量使市民能以恰当的诉讼费用,和在合理的期限内,把纠纷诉诸法庭,寻求公道。」

  他又说:「由於改革涉及的范围广泛,我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以密切监察改革后的民事司法制度的运作情况,及向我作出建议,以确保新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该委员会将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出任主席,并由法官,以及大律师、律师、律政司及法律援助署的代表及资深调解专业人士组成。成员名单见於附件。



2009年3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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