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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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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条例》),今日(三月十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10,000元。

  升联有限公司经营百乐天龙(商业登记号码:32375590)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经审讯后被告被裁定一项控罪罪名成立,被罚款10,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约37,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两名与讼人,包括程振威经营生光装饰工程及盈丰针织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25,611.24元及11,542.3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230元及130元。



2009年3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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