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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十三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23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二十八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七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6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金海工程有限公司及钟力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大亚纸业,因分别拖欠其三十七名及四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35,568.08及102,415.57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四名与讼人,包括灵宝场推广有限公司、Jat Management Limited 、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幸运楼酒家及所罗门传信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3,251元、32,908.4元、23,691.04元及11,55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三名与讼人,包括蔡茂雄、江国安及方振兴经营永纶建筑工程公司、宝兴云石建材有限公司及鹿王(香港)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739.45元、767.42元及276.9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70元、276元、160元、127元、260元、146元及86元。
较早前,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幸运楼酒家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二十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32,500元。
完
2009年3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4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