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检讨《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议案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三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检讨《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议案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主席:

  两年多前,经过法案委员会120多个小时的讨论以及立法会50小时的二读辩论,最终制定《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何秀兰议员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提出议案,让我们有机会再次讨论这个公众关心的议题。

  在各位议员就何秀兰议员的原动议,以及刘江华议员、涂谨申议员及梁国雄议员的修正动议进行辩论前,让我先向大家阐释制订《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的宗旨,条例下就执法机关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所订定的全面保障及制衡措施,以及条例自二○○六年八月制订以来的具体执行情况,为大家稍后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

制订条例的宗旨
───────

  正如我过往多次在有关《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的讨论中指出,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是执法机关不可或缺的调查工具。条例为公职人员进行的截取通讯及指定类别的秘密监察行动制定一套严谨、稳妥的规管制度,确保执法机关在有效打击罪案和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能顾及保障市民的私隐及其他权利。该条例吸纳了不同党派的议员在法案委员会讨论过程中提出的多项宝贵意见。

  在条例下设立的机制,对於执法机关所进行的秘密行动的各个阶段,均有严格的控制和监察。首先,执法机关在开展有关行动前,必须先取得有关授权当局(即小组法官或执法机关的指定高级人员)的授权。而授权申请必须符合条例第3条所订明的严格条件,即行动的目的必须为防止或侦测严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而且有关行动必须符合相称性和必要性的验证准则,其中包括有关行动的目的并不能合理地藉侵扰程度较低的其他手段达到,才会获得授权当局发出授权。

  在行动进行期间,执法机关一旦察觉未能符合授权持续有效的先决条件时,必须尽快终止行动,并向授权当局作出报告,寻求终止授权。

  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是条例下设立的独立监察机关,负责监察执法机关遵守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专员要求各执法机关定期提交报告,并会访查执法机关,查核其遵守规定的情况。就执法机关任何违反规定的个案,专员会进行详细调查,并按调查结果,向执法机关及保安局提供具体改善建议。专员每年须向行政长官提交周年报告,就执法机关有否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作出评估,该报告会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令立法会及公众得知条例的执行情况。这项安排大大有助提高条例下所设立的规管机制的透明度。此外,专员会根据公众人士提出的申请,审查有否任何秘密行动在未获得授权下进行;而如果有关情况属实,专员会考虑下令政府作出赔偿。

  条例亦要求各执法机关设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密切监督部门人员有否遵守条例下各项有关规定。部门首长必须安排定期检讨,如在检讨期间发现任何不遵守规定的情况,又或者部门人员透过其他渠道得悉任何不遵守规定的情况,必须立即通知专员,并且提交全面报告。部门亦必须保留所有相关材料,以帮助专员进行调查。此外,执法机关首长须委任一名检讨人员,负责检讨部门授权人员根据条例执行职能的情况。

  除此之外,条例订明多重保障私隐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要求执法机关确保秘密行动的成果必须按照指定安排处理,以尽量避免行动成果被披露或复制,或在未经授权或意外的情况下被取用,以及确保执法机关适时销毁行动取得的成果。条例亦确保从秘密行动中取得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继续获得充分保护。

  为进一步确保各执法机关妥善依循条例的规定,保安局局长就条例所订定的规管事宜发出实务守则,为各执法机关提供更详细的执行指引。执法机关人员必须予以遵守。如出现违规情况,有关人员会遭纪律处分。

  从刚才提到的种种规管和监察安排,足见《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为执法机关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提供了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

实施条例的具体经验
─────────

  《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所订立的规管制度,其严谨程度与其他普通法先进国家的相类制度相比,不遑多让。而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在履行其监察职能时,亦充分发挥其制衡作用,令执法机关在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时,凡事小心谨慎,严格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从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的二○○六年及二○○七年周年报告中可见,条例自二○○六年八月实施以来,总体上运作畅顺。何秀兰议员提出的原动议表示,现时执法机关在《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下执法流弊甚多,我并不认同这个观点。事实上,条例实施期间出现的实际情况,加深了有关各方对於条例的规定及其运作的了解,而对於条文及程序上的不足之处,保安局及执法机关已采取务实措施,作出改善。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及执法机关在其监察过程中,发现有个别不遵守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但个案属非常少数。部分违规情况乃技术性的错误(例如授权期满失效与续期授权开始之间的一或两分钟的空档)、部分则是由於个别人员未彻底了解或不熟习条例有关规定所致。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认为,没有证据或所得证据不足以证明有人恶意或蓄意不遵守条例的规定。

  我必须强调,各执法部门高度重视任何不遵守条例有关规定的个案,除对有关人员作出适当的纪律处理外,已经在程序上作出改善,以尽量避免同样情形再次发生。

  主席,《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实施两年多以来,整体运作大致畅顺。我们会继续与小组法官及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通力合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的运作。专员在提交二○○八年周年报告后,我们将会更确切掌握条例下所设立的机制在首两个整年运作的情况。届时,我们会就条例进行全面检讨。这是我当年在《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二读辩论时的明确承诺,我一定会遵守这承诺。今次的动议辩论是一个很好的机会,让我们可以听取在座各位议员对於条例的实施以来的意见。我们在全面检讨法例时,会仔细考虑议员的意见。

  主席,我谨此陈词。在听取各位议员的意见后,我会再作回应。



2009年3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8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