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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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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十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20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浩荣管理有限公司及金升食品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106名及八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11,577.49元及97,911.67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案件分别为港币930元。



2009年3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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