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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预先包装食物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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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为免消费者因食用预先包装食物的方法不当而影响健康,《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W)规定,「凡任何预先包装食物的适当使用需遵从特别指示,该食物须加上说明该等指示的可阅标记或标签」。然而,在日本制造并在本港发售的某些品牌的奶粉,其标签只以日文列明冲调方法。此外,不同品种的橄榄油有不同的起烟点,而低起烟点的产品在高温烹调下会产生致癌物质,但有一些该类产品的标签并没有列出相关的陈述或指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评估上述例子是否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若评估为不符合,原因为何;

(二) 过去三年,有否食品制造商或代理商因出售不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的预先包装食物而被检控;若有,每年有多少宗个案,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罚;及

(三) 政府如何监察有关的食物制造商及代理商有否遵守上述条文的规定?

答覆:

主席:

(一) 根据香港法例第132W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附表3的规定,凡任何预先包装食物的贮存或适当使用需遵从特别指示,该食物须加上说明该等指示的可阅标记或标签。资料可用中文、英文或中英文兼用来表达。

  食物的贮存或使用是否需要遵从特别指示取决於多个因素,包括使用的原材料、配制方法、食用方法、食用人士的特性等。食物制造商最清楚了解食物的详细资料及特性,亦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食物贮存及食用充足的指示。

  在执法方面,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在决定预先包装食物是否需要加上适当的食用方法的标记或标签时,会根据预先包装食物的性质、一般消费者对该食物的认知、不适当使用会否造成食物安全问题等因素而作出考虑。总括来说,若不按照特别指示使用有关食物可能引起食物安全问题,食物业界便需作出标示。另一方面,对於一般消费者有认知的使用方法 (如肉类必须煮熟后方可进食),或与食物安全无关的使用资料(如成年人饮品的冲调方法),便没有特别指示的需要。

  就婴儿奶粉而言,业界必须根据第132W章附表3的规定,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兼用列明适当的冲调方法,以避免婴儿因饮用不适当冲调的奶粉而造成健康问题,例如摄取过高或不足能量或营养素,而对婴儿的健康及发育造成影响。关於食油(包括橄榄油)经高温加热后对健康可能引起的问题,目前并未有确实的科学证据显示食油经加热所衍生的物质会令人类患癌。尽管如此,当局亦有就对高温烹调食物的关注进行风险评估及向市民传递有关的食物安全知识。

(二) 由二○○六年一月至今,食环署就香港法例第132W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附表3关於食物标签的规定(如食用日期、配料表等)发出警告信共约240宗;检控则共150宗。其中,食环署曾於二○○八年发现三款日本奶粉只以日文标示冲调方法,违反第132W章有关使用指示陈述的规定,因此向有关零售商发出警告信,零售商其后已加上适当标签或停售有关奶粉。违反《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最高罚则为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三) 食环署透过恒常机制监察市面出售的食物是否符合《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食环署每年抽查共约55,000个预先包装食物的标签,检查项目包括食物名称的标记、配料表、食用日期、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名称及地址、贮存及使用指示陈述等。违例者可遭书面警告或检控。此外,食物标签有问题,市民亦可向食环署投诉。



2009年3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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