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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由三月开始,在全港各区展开一项清拆五千个弃置招牌的特别行动,旨在加强保障公众安全及改善市容。
屋宇署助理署长彭达材今日(三月十一日)宣布有关特别行动的细节时说:「政府一向非常重视招牌安全,我们会加强力度,除了每年清拆/维修一千六百个广告招牌的原有目标外,还会展开特别行动,额外清拆多五千个弃置招牌。行动由三月开始,为期十二个月。」
他说:「行政长官於二○○九年一月在经济机遇委员会会议后宣布这项特别行动,预计可以创造约一百七十个就业机会。」
屋宇署会聘请六名专业、十八名技术及一名文职合约人员,成立特别队伍,以执行法定和相关的行政职务。招牌拥有人或政府亦须聘请承建商清拆这五千个招牌,因而可为业界带来约一百四十五个就业机会。
彭达材说:「我们已透过区议会,民政事务总署和消防处,鼓励私人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消防安全大使和市民大众举报弃置或破旧的招牌。屋宇署接获有关举报后便会采取跟进行动。」
他强调,招牌拥有人有责任妥善保养及维修其竖设的招牌,假如商铺需要搬迁或结束营业,拥有人应即时清拆有关招牌。如发觉有弃置的招牌,屋宇署会引用《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向招牌拥有人发出「拆除危险构筑物通知」,消除这类招牌因弃置失修而对公众构成的潜在危险。如招牌拥有人没有在指定限期内(通常为十四天)遵从该通知的规定,屋宇署会安排进行所需的工程,并向招牌拥有人追讨有关的工程费用。
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士进行建筑工程前(包括竖设招牌),必须聘请认可人士作为工程的统筹人,向屋宇署呈交有关图则,在图则获得批准以及得到屋宇署同意工程的展开之后,才可由注册承建商在认可人士监督下展开工程。如果业主没有遵从清拆令清拆有关的违例招牌,又无合理辩解,就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判处最高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完
2009年3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