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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三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的答覆:
问题:
有评论指出,近年不少传媒机构的操守存在问题,因而对社会风气及青少年产生深远的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在过去两年,当局或相关行业机构接获关於印刷及电子传媒机构行为操守问题的投诉及这些传媒机构因而被惩处的个案数目分别是否有上升的趋势;期内有否检讨现行措施是否足够可以处理这些投诉;
(二)鉴於透过互联网发布新闻及信息越来越普及,当局有没有留意到一些传媒机构以不道德的手法报道及发布信息的内容(包括文字、相片及短片)是否越趋严重;过去两年,有否向有关的传媒机构发出警告或提出起诉;以及
(三)在尊重新闻自由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当局如何监管传媒机构自律,不去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答覆:
主席: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香港特区政府一向恪守的核心价值,亦受《基本法》的明文保障。然而,为了保障社会上的个别群体、特别是儿童和其他弱势社群,不同的媒体在本地法律下会受到不同方式的规管。电子传媒(主要是电视和电台广播机构)分别受《广播条例》(第562章)和《电讯条例》(第106章)的发牌制度规管。印刷媒体(不论是报章或杂志)须根据《本地报刊注册条例》(第268章)注册。印刷媒体并须遵守一般法律,例如有关发布淫亵及不雅物品或刊登不良医药广告、防止发布儿童色情物品、版权保护和诽谤等法例。
本港报业亦有就行业的专业操守作出承担,自发成立了香港报业评议会,作为业内的自律组织,就报章是否有侵犯私隐及刊登色情或煽情内容处理市民的投诉。报业评议会是独立运作的业界机构,政府没有任何参与。
就议员的提问,我的答覆如下:
(一)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根据相关的业务守则条文规管电视及电台广播内容。这些业务守则由广管局根据《广播条例》及《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发出,订立社会普遍接受的广播内容尺度。如有市民投诉广播机构违反守则,广管局收到投诉后,便会进行调查。若证明投诉属实,广管局会对违反守则的持牌广播机构施加适当惩罚(包括罚款)。广管局在二○○七年及二○○八年分别处理1,147宗及1,475宗广播机构违反守则的投诉,证明属实的个案分别有67宗及60宗,当中并没有任何个案涉及广播机构新闻报导的操守。我们并无发现投诉个案在过去两年有增加的趋势,现时亦无证据显示处理投诉的措施不足。
至於在报章、杂志或网站发布淫亵及不雅物品的情况,则属《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的规管范围。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是负责执行该条例的部门之一。在二○○七年及二○○八年,影视处分别接获4,686宗及1,042宗针对传媒机构的投诉,经调查后提出检控的个案分别有16宗及11宗。实际数字显示,在过去两年投诉有减少的趋势。我们现正就《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讨和公众谘询。
根据香港报业评议会网站提供的资料,该会在二○○七年处理了47宗关於报章的投诉。而二○○八年一月至十一月期间则处理21宗投诉。
(二)及(三)传媒机构是社会上主要的内容提供者,无论是透过印刷品或互联网发布新闻及信息,均应以负责任的手法行事和遵守法例。为缔造一个公平和有利创意工业持续发展的营商环境,香港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包括版权。我们不时检讨法例的成效,确保它切合当前的环境。香港海关致力严谨执行《版权条例》(第528章)下的刑责条文,以保障版权拥有人的创作成果。我们亦鼓励版权持有人采取民事途径向侵权者索偿,以制止侵权行为,保障他们的利益。
同时,政府持续进行宣传和公众教育工作,让社会各界更加认识和尊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署也特别为传媒机构印备了《香港记者与版权》小册子,让记者明白他们的基本权利和责任。
在过去五年,海关共接获三宗涉及传媒机构侵犯版权的投诉。其中两宗个案经调查后确认为证据不足,而另一宗则仍在调查阶段。
传媒机构作为版权拥有人,一直有参与积极鼓励市民大众尊重知识产权,保障知识产权拥有人的创作成果。我们相信传媒业界会遵守知识产权法例,以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其他人士的知识产权作品。
完
2009年3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