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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存款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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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毓民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存款保障计划及政府自去年十月起向存放在香港所有认可机构的客户存款提供全数担保的措施,不受保障的存款包括:年期逾五年的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用作抵押的存款、不记名票据、海外存款,以及其他金融产品,例如债券、股票、窝轮、基金及保险等。综合理财户口的客户若申请了抵押透支服务,即使透支额不高,他们的存款亦可能不受保障。为此,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已要求银行必须在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书面通知有关客户哪些存款不受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年期逾五年的定期存款不受保障的理由;

(二) 存仓於银行的股票不受保障的理由;

(三) 金管局有何措施制裁不依从其指引,在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不受保障的客户发出通知的银行;及

(四) 有否评估,当有银行在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倒闭,其申请了抵押透支服务但从未收到上述书面通知的客户的存款会否受到保障?

答覆:

主席:

  政府当局对问题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 在二○○六年九月起实施的存款保障计划(存保计划),与二○○八年十月十四日起直至二○一○年年底实施,适用於存放在香港所有认可机构的客户存款的全数担保措施(全数担保措施)下所涵盖的合资格存款类别相同。在制定存保计划的内容时,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曾经进行顾问研究及两次公众谘询。在二○○四年五月获立法会通过的《存款保障计划条例》,明确载列存保计划的法律框架,包括其所涵盖的合资格存款类别。

  在《存款保障计划条例》下,年期五年的定期存款及存仓於银行的股票并不属於合资格存款类别。存保计划及全数担保措施的其中一个政策目标,是在有关法例的框架下,由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尽快向受银行倒闭影响的存户作出赔偿,避免影响存户资金的流动性。对比各类合资格存款,年期逾五年的定期存款的流动性较少。因此,在审慎地平衡过有关的因素,包括存保计划及全数担保措施的政策目标及资源考虑等,年期逾五年的定期存款并不被纳入合资格存款的类别。这项安排与《公司条例》下对存户优先偿付安排所涵盖的存款类别相符。此外,存保计划及全数担保措施旨在保障存款,而非寄存於银行的其他金融产品。由於存仓於银行的股票在一般情况下仍属有关客户的资产,在银行清盘时不会被银行用以偿付债权人,因此有关股票没有被纳入合资格存款的类别。

(三) 金管局於二○○八年十二月发出指引,要求银行在本年五月底前再次去信所有持有不受保存款的存户,说明他们所持有的哪些存款不受存保计划及全数担保措施保障。金管局一直并会继续密切注视有关指引的实行情况。若发现与指引不符的情况时,金管局会要求银行尽快作出改善,并在有需要时采取适当的监管行动。

(四) 存户用作抵押的存款并不是存保计划及全数担保措施下的合资格存款。存户可向有关银行查询其存款是否已被抵押。若存户的存款已被抵押,存户可采取适当的行动,例如要求银行取消其存款的押记等,使有关存款成为存保计划及全数担保措施下涵盖的合资格存款。据金管局理解,尽管不同银行有不同的合约条款安排,但自动向综合户口的客户提供信贷,并将户口内所有存款作为贷款抵押的做法,并不是一般银行的惯常做法。一间曾采取这种做法的主要银行已更改有关安排,并已於本年二月知会各受影响的客户。

  在存保计划下,有关银行须根据《存款保障计划(计划成员及受存保计划保障的金融产品作出的申述)规则》,就其在存保计划下的成员资格及其产品是否受到保障向存户作出申述。如上文所述,金管局亦已於二○○八年十二月发出指引,要求银行在本年五月底前再次去信有关存户,说明他们所持有的哪些存款不受存保计划及全数担保措施保障。金管局和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一直并会继续密切监察上述申述要求的实行情况,并会因应需要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2009年3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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