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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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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董事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三月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15,000元。

  特港龙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江文龙,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十一月至二○○七年四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各被罚款港币2,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5,000元。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港币95,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日兴建业公司由大计划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及永安大药房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两名及七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5,075元及30,597.04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又代表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其雇主追讨港币2,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Asgain Company Limited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374.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每宗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为港币186元。



2009年3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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