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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董事及两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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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董事及两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条例》),今日(三月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78,500元。

  辉煌建设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8866917)董事陈秋品及杨桂良,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两名被告在二○○八年二月至六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两名被告各承认五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7,000元,各人被罚款35,000元。两人合共被罚款70,000元。

  杨嘉丽经营日升旅游公司(商业登记号码:09688809)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一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7,500元。

  佳策国际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9654008)被控违反《条例》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1,000元。

  另外,积金局亦代二十七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四名雇主追讨61,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韩国红参专卖店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406.0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三名与讼人,包括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互辉有限公司及力奇物流(国际)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34,652.18元、15762.8元及10,24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46元、266元、106元、及166元。



2009年3月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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