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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员讹称永久离港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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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分别因为在一份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积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43E条,今日(三月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合共罚款12,000元。

  其中一名被告刘卓泓,被控违反《强积性公积金计划条例》43E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被罚款7,000元。

  另一名被告周向龙,被控违反《强积性公积金计划条例》43E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被罚款5,000元。

  案情透露,两名被告分别於二○○八年二月十八日及八月十三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告人蓄意作出虚假声明,讹称永久性离开香港,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永久性离开香港。

  积金局发言人表示积金局会继续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这类违法行为,并呼吁计划成员切勿以身试法。



2009年3月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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