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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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二十七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35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联胜利工程有限公司及松光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彩明粉面餐厅,因分别拖欠其37名及16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港币309,752.43元及余下欠款 42,150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又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930元。
完
2009年2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24分



